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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

天市卫发〔2017〕96号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2016年,国家审计署在审计医保资金过程中,发现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下采购问题比较突出,省卫生计生委近期专门就加强药品耗材采购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从我市部分县区和市直医疗机构反馈的情况来看,市、县区在对医疗机构进行纪检监督和财务审计时,也指出了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的类似问题,并要求认真整改。为进一步明确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相关政策,确保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药品耗材采购使用管理

(一)认真落实药品网上采购制度。除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中药饮片及医院制剂省内调剂外,严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网下采购其他药品,通过执行省级中标结果、阳光采购、备案采购、定点生产药品采购等多种形式,实现临床使用药品网上采购全覆盖。对2016年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阳光采购药品、2014年基本药物品种中的常用低价药品、2016年甘肃省重点监控药品以及今后纳入阳光采购目录的所有药品,依据《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交易规则(试行)》,通过甘肃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可以以县区为单位组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联合体,开展带量集中议价采购工作。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4〕109号)要求和“临床必须,不可替代,网上采购,谁备案、谁采购和先备案后采购”的原则,做好药品备案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金额占本单位同期采购中标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三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超过5%,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超过3%。自2017年5月1日起,备案采购的申报和审批全部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成,价格参考全国或周边省份的中标价或备案价。对《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内药品,自2017年5月1日起,各级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短缺储备药品”模块进行网上议价、网上采购。也可网下议价后网上确认及采购。议定价格可参考全国或周边省中标价、或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及市场价合理确定。《甘肃省省级医药储备品种目录》的部分常态短缺储备药品可纳入供应流转,执行网上议价采购及配送。

(二)全面启动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按照省上统一要求,已挂网的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类以及今后逐步挂网的高值医用耗材,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全部通过“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医疗机构对部分尚未整理及议价完毕产品,必须加快进度。对暂未纳入目录、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产品,医疗机构应及时督促生产企业向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申报挂网。对拒不申报的,医疗机构应停止使用非挂网产品,用挂网产品替代非挂网产品。医疗机构于5月1日前,全面停止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类高值医用耗材网下采购。

(三)做好相关信息监测公开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已将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及短缺药品信息监测纳入医疗机构诚信管理进行考核,定期进行通报。22家全省短缺药品信息监测点于每月30日前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填报当月本机构短缺药品信息(无相关信息进行零上报)。各县区卫计局要定期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上报情况,分析短缺原因,提出应对措施。依据《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定期公开药品采购和销售价格信息。同时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每月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开上月药品价格信息(无相关信息变化进行零上报),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准确。

(四)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并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三级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25%,二级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不低于45%,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不低于50%。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6〕146号)要求,允许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双控”(采购品种数≤10%、采购金额数≤20%)标准和临床确需、控制使用、零差率销售、网上采购原则使用非基本药物

二、切实加强配送保障工作

(一)强化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甘卫药政发〔2014〕515号)要求,切实加强配送行为监管。要转变工作重心,弱化资格遴选,强化管理考核,为“两票制”实施打好基础。在全面实施“两票制”前,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模式不变,各县区要尽快对辖区内2016年调整确定的药品集中配送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对考核结果排名靠后,存在边远基层、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药品、短缺急救药品配送不到位,不执行药品中标品规、价格等不良行为的配送企业,可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罚,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本县区的配送资格。根据考核情况,需要对辖区配送资格进行动态调整的县区,要结合实际详细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组织进行,调整结果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在省药品采购平台备案。

(二)开展耗材配送企业备案。省上对高值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实行网上注册审批制,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督促承担本单位配送业务的企业及时进行网上注册、并在辖区卫生计生局进行备案(市直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在市卫生计生委药采办进行备案),获得配送资格,否则不得参与配送。

三、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一)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要建立常态有效的机制措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一体化配送、短缺药品监测、价格信息公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综合监管。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负责市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的监督和全市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抽查监督。

(二)各县区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网下采购的监督核查力度,各县区每季度至少抽取30%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县级医疗机构必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费用审核以网上实际采购情况作为依据,对与网上采购品种、数量、金额、生产企业等信息不一致的,应拒绝结算。

(三)要切实加强药品阳光采购议价管理,严格按阳光采购交易规则规定程序进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根据平台提供的限价和本单位原采购价,按“就低原则”确定实际采购价。各县区、各单位要及时反映企业消极应对医疗机构网上议价的情况,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上报省上进行处理处罚。

附件:1、关于加强药品耗材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2、关于做好全省急救短缺及储备类药品保障供应工作的通知

(以上附件原文请从天水药采QQ群进行下载)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来源: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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