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药事(2017)17号
各有关单位、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和国家食药监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6〕365号)及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关于暂时调整部分地区供应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国卫药政便函〔2016〕140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84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国家定点生产试点药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的采购范围
1、根据国家已公布的地高辛口服溶液、复方磺胺甲噁唑注射液和注射用对氨基水杨酸钠3个定点生产的药品在上海片区供货情况,将定点生产中标药品的采购范围统一为“全市”(见附件1)。
2、已在本市挂网的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对氨基水杨酸钠”因属于另一供货片区,取消该药品在本市挂网采购资格(见附件2)。
二、调整国家定点生产中标药品采购价
药事所将按国家公布的统一采购价对定点生产药品进行中标价调整,药品零售价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国家定点生产品种(上海片区供货)中标情况明细表
2.非上海片区供货的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