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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鞍山市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七十九)》,将辽宁沛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3家药企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予以公布,据介绍,上述企业违法事实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辽宁沛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的白矾经检验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15天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0日
潘迎芝(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康健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的麝香壮骨膏经检验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15天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鞍山市鸿昇元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的麝香壮骨膏经检验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15天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8日
内容来源: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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