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卫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启动实施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订新农合药品支付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制定工作开展以来,按通用名还是商品名制定报销标准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对以原研药为主的外资药企来说,降价虽是必然,但一致性评价尚未收官,按通用名支付却先行,这轮降价攻击来得有点猝不及防。
不可否认,目前国内市场不同商品名之间的药品的质量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其带动的价格差异也在市场规律之内,也正因如此,即使是福建,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时也采取了复合式标准:在竞争性分组中全部采用通用名,在非竞争性分组中则针对不同商品名具体进行划分,这在一致性评价完成之前,不失为一种折中过渡方案。
通知同时提到,“探索通过总额预付等支付政策的引导与调控,促进城市紧密型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内各级医疗机构规范服务、上下联动、分工协作、主动控费。
受制于成本,原研药和部分高仿药等高品质药物的采购价格普遍高于普通仿制药,若高出支付标准的差额由医院承担,在总额预付背景下,医院积极性大打折扣,因此对原研药和高仿药采购需求必然大幅下降。
对于患者来说,市场和医院购买高品质药物难度,选择权被动;另一方面,若高出部分差额由患者承担,无疑负担又加重。
目前按通用名支付的具体操作细则未明确,但对原研药企业来说,挑战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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