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微信公众号爆出一篇阅读量“10万+”、题为《个体工商户禁止经营项目目录》文章。该文章称,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均为法律法规禁止个人经营事项,与两条规定有关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药品零售,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经营项目。
上述文章一出,立即引来大量留言,部分截图如下:
搜索百度文库发现,与上述文章标题及内容高度相似、一篇题为《个体禁止经营项目》的文章最早在2012年就出现了。以下为截图: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围绕个体工商户能否经营药品零售一直争议不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CFDA)办公厅于2015年9月,在《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监函〔2015〕533号)中明确指出,“我国1987年公布实施的《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归类为公民(自然人),而不是企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既然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向个体工商户授予《药品经营许可证》,显然与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不符。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尽管如此,“在全国范围内的实际操作中,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实上都将个体工商户作为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主体核发许可证”,江苏省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王涤非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填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这两栏都是无法填写的”。
此外,《药品管理法》与实际操作“不同轨”,结果导致不同地区政策执行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现象。以安徽省黄山市为例,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了一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药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黄食药监药化流〔2015〕226号)。
该通知明确指出:
1、新申办药品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下同)申请人应当是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经营药品的主体。
2、鉴于此,今后凡新开办零售药店,如果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将不予GSP认证受理。
3、原登记成个体工商户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或到期换证时,可以按照2014年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后,向市局申请重新认证。
4、个体工商户如未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将不能再经营药品。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目前,包括广东、陕西、江西、湖南、安徽、浙江、四川等多个省份、城市都在推动“个转企”,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单体药店也不例外。
也有部分地区仍然放开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药品零售。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发布时间为2016年7月的一则公开信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关资质要求后,可以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CFDA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共有零售单体药店243162家,占全国药店总数比例为52%。不乏业内人士指出,绝大多数的单体药店都是个体工商户性质。第一药店财智就“以个体工商户性质经营药品零售的单体药店是否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在线咨询,截至发稿尚未收到相关回复。
来源:第一药店财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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