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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今年首批政策措施解读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落实好《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20号),进一步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全市各区和有关部门,在去年出台两批40项降成本政策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即《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津政办发〔2017〕62号,以下简称《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

《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和我市去年下半年特别是四季度以来制定发布的政策措施,涉及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人工成本、融资成本、能源资源成本、物流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创业成本、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8个方面,共26项,其中,17项为国家政策措施,9项为我市政策措施。经测算,全面落实后每年将至少减少企业负担177.6亿元以上。

(一)降低税费负担方面。

主要有12项政策措施,即: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公共汽电车和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车辆购置税、落实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降低土地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和取消燃气增容费。其中,9项为国家政策措施,3项为我市政策措施。具体情况是:

第1项,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2项,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这项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3项,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2016年8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对天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天津海关、市国税局。

第4项,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为了扶持技术型企业发展,2016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5部委印发《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先进性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委。

第5项,落实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为降低供热企业税费负担,2016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政策的执行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第6项,免征公共汽电车和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车辆购置税。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16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这项政策执行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3号),自2016年8月起,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国税局。

第7项,落实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这是通过财税优惠手段,促进企业融资方式多元化,进而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率。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第8项,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7年3月,财政部印发《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在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以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天津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财政局。

第9项,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支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7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从4月1日起将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等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等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财政局。

第10项,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这项是我市政策措施。为减轻水利工程建设发包承包负担,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892号),自2016年10月起,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价为100万元及以下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变,仍为0.2万元;中标价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3万元降到0.2万元;中标价为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7万元降到0.5万元;中标价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5万元降到1.3万元;中标价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万元降到2.6万元;中标价为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4万元降到3.6万元。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可在不超过最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

第11项,降低土地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这项是我市政策措施。为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制定和调整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886号),自2016年10月起,降低全市(滨海新区除外)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手续费,降标后收费标准为:标的额为5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5‰降为3‰;标的额为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降为2.5‰;标的额为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5‰降为2‰;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降为1.5‰。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

第12项,取消燃气增容费。这项是我市政策措施。2016年9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燃气增容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910号),自2016年10月起,不再收取燃气增容费,将住宅气源发展费、燃气增容费两项收费统一合并为住宅气源发展费。新建住宅项目的住宅气源发展费按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部分)每平方米20元计征,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

(二)降低人工成本方面。

主要有1项政策措施,即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这项是我市政策措施。为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为0.5%。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人力社保局。

(三)降低资金成本方面。

主要有3项政策措施,即:设立海河产业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其中,设立海河产业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我市政策措施,其余2项均为国家政策措施。具体情况是:

第14项,设立海河产业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这项是我市政策措施。为推动制造业向高端迈进,实现竞争上游、上游竞争,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成为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市政府决定出资200亿元人民币设立天津市海河产业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募集方式,力争撬动社会投资5000亿元,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并购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支持本市企业及外来企业在津投资项目,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支持企业围绕完善产业链条、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实施并购重组,做强做优。海河产业基金已于4月8日正式揭牌。初步预计海河产业基金今年力争向各类项目投资60亿元,有效降低相关企业融资成本。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金融局。

第15项,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2016年9月,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贴、对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贴息及奖补,引导各区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这项政策措施的有效期3年,实施部门是市财政局。

第16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2016年9月,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在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这项政策措施有效期3年,实施部门是市财政局。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方面。

有1项政策措施,即:降低用电成本。这项是我市政策措施。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016年7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644号),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变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这项政策自2016年8月起执行。同时,按照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2017年2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2017-2019年输配电价的通知,支持企业通过参与市场交易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

(五)降低物流成本方面

有1项政策措施,即:降低快递企业经营成本。这项是我市政策措施。为切实降低物流成本,2016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8号),对新入驻或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快递企业的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照以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补贴,其中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最高为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邮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

有2项政策措施,即: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和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要件。这两项均为国家政策措施。

第19项,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6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对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取消;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2016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各项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银行保函缴纳。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财政局。

第20项,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要件。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对核准项目,由原来的规划、土地、能评、环评四项前置审批变为规划、土地两项,其中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要件,并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输入项目信息后即为备案。这项政策将极大简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手续,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审批办。

(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方面。

主要有4项政策措施,即: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缴专利收费。这4项均为国家政策措施。

第21项,落实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升到75%。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第22项,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2016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的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第23项,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第24项,减缴专利收费。这项是国家政策措施。2016年7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 号),对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可以申请减缴发明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这项政策措施自2016年9月起执行,实施部门是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方面

有2项政策措施,即:落实企业进口贴息政策和降低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这2项均为我市政策措施。

第25项,落实企业进口贴息政策。这项是我市政策措施。为鼓励我市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进一步降低相关费用,2016年9月,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印发《2016年国家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津商务机科〔2016〕15号),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技术,且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在申报周期内不低于100万美元的,享受进口贴息。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第26项,降低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这项是我市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在2016-2017采暖期,对供热企业由燃气锅炉供热所产生的亏损由供热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剩余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适当补贴。除滨海新区补贴自行负担外,其他各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负担。同时,对远郊5区的供热企业采取煤改燃方式增加供热面积的,比照市内6区和环城4区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供热企业提前供热增加的燃料成本给予适当补贴。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部门是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

《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各实施部门将积极做好宣传宣讲和解读,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同时组织制定今年的降成本第二批政策措施,继续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作者 :郭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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