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度申请外观专利
根据是否有实质审查,各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中、美两国分别是这两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我国实行形式审查制,只要申请文件格式符合要求,一般都会授权。在专利无效诉讼中,我国司法界对外观设计专利有否创造性要求存在较大争论,主流意见持否定态度。美国采用完全审查制,除了审查撰写格式外,审查员还要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此外,他们还要审查外观设计主要是装饰性还是功能性的外观设计,如果是后者,则予以驳回。在非显而易见性,即创造性审查上,审查员把自己假想成“普通设计者”,进而判断审查对象的创造性高度,高度太低,则予以驳回。
专利制度的特点直接决定了外观设计专利分布的特点与数量。我国制药企业在国内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很大。但是,国内50大制药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约 90%以上属于包装盒、包装袋专利。我国本土制药企业几乎没有部署任何保护药品本身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其他产品本身、医疗器械、给药系统等外观设计的专利也很少。国外企业在美国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分布领域更广泛,有些公司拥有大量的药品外观设计专利,而且较少涉及包装盒、包装袋。以美国辉瑞公司为例,其拥有保护液体测量容器的D499023号专利;保护美容用品的D311867、D308428号专利;专利保护用药器械的D450153、 D432714、D431093、D430703号;以及专门保护药片的D437407、D434136、D434135、D433750、 D433501、D433500、D433499、D433122、D433121、D432641、D415272、D414552、D414551、 D414259等数十项专利。罗氏制药公司和礼来公司涉及器械、容器的外观专利也比较多。例如,罗氏制药的D441089、D435300号专利保护生物传感器;D305003、D305002、D305001号专利保护化学分析器。礼来公司的D399313、D351466、D351465号专利保护注射装置。值得关注的是,西方一些企业和个人根据美国的医疗规范或标准申请了一些外观设计专利,在美国产生了较大的市场控制力。
在涉外专利部署方面,中国企业尚未走出国门,我国医疗行业也尚未出现跟随国家、行业标准部署外观设计专利的先例。相反,国外制药企业已经在我国获得数百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强生制药公司、葛兰素公司的包装袋和包装盒专利较多。其他公司则很少涉及这类外观专利。辉瑞公司、默克公司有5项专利保护药片本身。其他外国制药公司还有一些专利保护药瓶、糖片、给药系统等。如何把各个技术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部署到国外市场,这是我国制药企业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学习运用多种武器
中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差别、中外制药企业在中美两国外观设计专利部署状况的差别对我们有两点启发:
第一,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没有实质审查。理论上,很多授权的专利缺乏稳定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很难采集和固定必要的证据材料,因而宣告专利无效的难度很大。例如,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被认定无效的比例约为55%,远远低于美国的70%。因此,企业不能放任竞争对手部署外观专利,更不能寄希望于打专利无效诉讼。在国内部署外观专利的时候,企业要珍惜一切机会,不能在检索、分析专利性上浪费时间。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采用全面审查制,但是其审查质量较低,大量缺乏稳定性的专利也会很容易地获得授权。因此,我国企业在美国部署外观专利的时候也不能过分倚重专利性检索、分析报告。
第二,我国制药企业不能仅仅注重包装盒、包装袋专利,要在药片、药瓶、给药系统、医疗器械等各个领域部署外观专利。竞争对手或者假冒企业对包装盒、包装袋专利实施侵权规避的难度不大,而且专利侵权没有刑罚处罚,侵权人往往肆无忌惮。包装盒、包装袋中的文字、色彩和图案等元素及其组合可以注册商标、登记版权。商标、版权侵权有刑事法律救济渠道,对侵权人的威慑力度很大。此外,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还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工商机关在依据该法罚没假冒产品方面有强有力的执法资源。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则往往较低。因此,我国制药企业在保护产品包装、装潢方面要侧重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不能过分倚靠专利法。
文章来源:大律师网
原标题:药企应重视药品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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