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份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放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在低调传播,文件39项条例,从4个方面对互联网诊所和互联网医疗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从移动医疗与轻问诊兴起,再到互联网医院的爆发,互联网+医疗行业长期处于摸索状态,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并未有“明文规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所以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在试探底线
但这份卫计委的征求意见稿出炉,预示着国家相关部门要给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制定游戏规则了。
请注意最下面一段文字(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
其中对目前互联网医疗企业影响较大的几条:
第四条 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七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互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活动。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由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并经药师审核。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第二十条 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在本机构职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这一文件将颠覆了大家意识中的“互联网诊疗”,使得互联网诊疗更加规范。此文件一边遏制了大医院网络问诊的延伸。一边又对基层医疗网络问诊大开绿灯:
网络诊疗定义:《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网络诊疗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处理等服务行为。
不准许大医院通过网络向医院外患者提供远程诊疗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到准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制于医疗机构的远程诊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
也就意味着医院之间除了开展远程诊疗服务外,不得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并且卫计委关于推行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再次明确了这一点。
所以在网络诊疗这块,国家对大医院的定位是“带教”。是鼓励三级医院向下级医院多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例诊断等服务,并规定2017年6月底前,承担健康扶贫工作的三级医院要与对口的贫困县 县级医院首先远程医疗服务全覆盖。
所以在这点上可以看到让大医院医生直接给农村患者进行远程诊疗这条路将行不通了,不仅行不通,而且以往的做法也要改正。
所有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即将撤销
上述文件还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且于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 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新政部门应当在本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网络诊疗为基层医生大开绿灯
虽然国家对网络诊疗严加准入,但对基层医疗却是大开绿灯,除了准许医院与医院之间的远程诊疗外,还特意准许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远程诊疗为慢性病签约患者服务。
基层医生本来就匮乏,并且一个医生要签约很多患者,这样确实加强了签约医生的劳动量。但慢性病患者如果通过远程医疗得到用药指导和康复护理意见,那么将大大减少了医生翻山越岭的工作量,也方便了患者。
总之,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为慢性病患者开展远程诊疗这也是给基层医生更多和患者交流的机会,增加和患者黏性,来保障患者小病区域内就诊的目标。
当然,虽然基层是可以开展网络诊疗服务的,但也得遵循《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电子病例基本规范(试行)》等医疗法规,否则也会产生一定的医疗纠纷。
但有一条是我们坚信的,网络诊疗准入提高了,我们再也担心“网络农村医院”来时自己基层地盘会被抢了!
丨来源:高端私人医生服务 基层医师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