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仪表仪容,现要求全院职工按照规范标准佩戴党(团)徽、院徽及胸卡。
具体规范如下:
一、党(团)徽佩戴标准
党(团)徽佩戴于白服左驳头距顶尖1CM处。
二、院徽佩戴标准
院徽佩戴于白服左侧胸前的红十字位置处,覆盖红十字(即胸卡上方2CM处)。
三、胸卡佩戴标准
胸卡佩戴于白服左侧胸前口袋居中位置,胸卡上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四、佩戴要求
(一)上岗佩戴整齐。要求全院职工上岗时需按照要求佩戴党(团)徽、院徽及胸卡,党员需佩戴党徽,团员需佩戴团徽,不得遮挡、覆盖或涂抹。
(二)科室做好监督。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要切实担负起科室管理职能,随时检查本科室职工党(团)徽、院徽及胸卡佩戴情况,发现未佩戴或佩戴不规范的应及时给予纠正。
(三)及时报备补办。如有党(团)徽、院徽及胸卡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到相关科室进行报备、补办、领取,若未进行报备者,一经发现按未佩戴情况处理。
(四)违反严肃处罚。医院将随时对职工党(团)徽、院徽及胸卡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按《市人民医院加强医院管理的若干规定》(135条)给予处罚。
请全院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医院党委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