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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全国总代能否视为生产企业?除了重庆,还看广西!?

文:点苍鹤、Dana


广西传两票制方案, 国内总代可视为生产企业


今天下午,一份疑似广西两票制官方文件在圈内流传,文件印有广西九部门红章,看似可信度颇高,先看重点: 


对于生产企业认定: 


国家版通行的认定情况+境内外国总代理+上市许可人可视为生产企业。


出现了久违的字,这就意味着全国总代理可是被视为生产企业,很多全国总代是不是觉得久旱逢甘霖春风化雨?之前,仅有重庆由此先例,在黑龙江的网传征求意见稿上也见到,不知道到正式稿公布时是否还能保得住这个内字?


国家版关于视同为生产企业的情况就不多说,也就是大型科工贸集团内部仅销售本企业药品的商业公司(全国仅限一家) ,各省几乎都一样,但有特殊两个省份:


  • 安徽在两票制方案上没限定一家,但后来在两票制执行情况大检查时又加上去,等于堵死了在安徽设立多家商业视同为生产企业的漏洞;

  • 海南按每个药品来界定,理论上某科工贸集团有200个品种,可开200家公司(只销售本集团药品),可视为生产企业。(海南有能人啊)


5个试点城市先行 其他区市18年起执行 


柳州、玉林、桂林、白色以及防城港市5个试点城市从9月1日起率先实施两票制,9月1日前为过渡期。 


其他区市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不再设立过渡期。 


票据管理上项目细节很具体


发票要列明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以及金额外,中标药品还需注明中标流水号(此句话言外之意难道不中标的品种也能在广西销售?),不能列全的,要附相应清单及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


所销售药品还应附上出库单,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型号批号,还要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 


发票与出库单两者一一对应对于监管来说很重要,防止两者金额相同而数量、价格不同情况。


例如:

出库单:单价20元/盒,数量1000盒,金额20000元,实际入库1000盒

发    票:单价200元/盒,数量100盒,金额20000元,给下游受票方提供20000元进项,但价格是实际价格的10倍。


嗯,不多说了,看下面的图片吧


原文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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