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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今起,单体药店也可以推行“电子处方“!

继成都之后,药店推行电子处方再获支持!这次的主角是西安市。


日前,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西安市药品零售企业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方案》),《试行方案》指出,经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会会议决定,在西安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


单体药店也能“一起玩”

电子处方,是指患者通过互联网与医生进行远程问诊后开具处方的诊疗活动,能实现一般轻症和慢性病的问诊、用药。

 尽管已有3700余家零售药店试点开电子处方,但在成都《在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推进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则直接将电子处方服务锁定在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西安的《试行方案》中,零售单体药店则获得了推行电子处方服务的资格。

1、西安的《试行方案》 哪些企业可以开展电子处方试点?

 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为在西安市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西安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中获“基本守信”级以上、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

2、三类人不能用电子处方 

电子处方不得用于儿童、孕妇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 

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各门店终端必须能查询在指定时间内的每一笔处方开方及审核的详细记录。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能够和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在后台保存咨询录音和视频文件,便于事后抽查。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提供数据接口供监管部门实时查看。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门店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3、处方调配和核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销售处方药时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调配处方经核对后方可销售,处方调配人员和处方的核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除了成都和西安之外,在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提出,在海口市开展互联网电子处方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逐步在海南全省药店推广电子处方、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师服务,实现网上问诊、药店取药。

  推广关键在于参与度的提升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成都市共开具上呼吸道感染处方288648张、固定剂量用药的高血压55377张、固定剂量用药的糖尿病45822张,其他常见病、慢性病102844张。

那么,这组可观的数据是否准确代表了药店电子处方推广半年来获得的成效?仅仅有政策和技术的加持并不够,电子处方推行关键在于提升医生以及民众的参与度。

据成都商报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药房终端电子设备上显示的医生在线人数均在25人以下,在线率低于7%,内科方面排队开处方的人数最多,每位在线医生处都有2-3人排队,平均等待时间在15分钟左右,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

据了解,由于电子处方尚处于推行阶段,医院和医生的参与度并不高,另外,注册平台医生远程问诊并无额外报酬,因此,如何提升注册平台医生的积极性,提高在线率,满足市场需求,是当前推行“电子处方”的难题之一。

除了医生在线率低,民众消费者的信任也让“远程问诊”受到阻力。没有实质性的问诊,仅仅依靠远程的操作和“望”与“问”让不少民众对其产生怀疑,有民众则担心“电子处方”的推行成为零售药店“敛财”的又一手段。

对此,成都食药监除了对远程服务平台的信用、资质进行严格把关,还要求需要开通“远程问诊”的连锁药店门店进行试点备案,以方便监管。在电子处方开展中如有企业违规,食药监部门将责令其退出试点,并对其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依法查处,同时将对其实施重点监管,相关行为也将纳入信用等级评定。

业内人士认为,电子处方有利于药店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以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同时也给患者提供了便利、保证其凭执业医师的处方安全购药、经执业药师审方以合理用药。

附1:西安市药品零售企业推进电子处方服务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药品管理,推动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的建立,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为群众安全、快捷用药提供有效服务。在前期试点和学习借鉴成都市做法的基础上,并经西安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办公会会议决定,在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追赶超越”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探索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巩固我市药品流通领域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安全、有效。

二、工作范围。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为在我市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西安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中获“基本守信”级以上、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不得用于儿童、孕妇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电子处方应符合卫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方上印有医生电子签名。

三、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同时,企业应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各门店终端必须能查询在指定时间内的每一笔处方开方及审核的详细记录。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能够和执业医师清晰流畅的视频对讲,在后台保存咨询录音和视频文件,便于事后抽查。企业端的电子处方系统必须提供数据接口供监管部门实时查看。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门店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四、销售处方药时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调配处方经核对后方可销售,处方调配人员和处方的核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五、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引导鼓励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开展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严禁药品销售人员顶替购药群众问诊索取处方或向群众随意推销处方药。同时,加强与市局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六、零售企业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或者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将予以劝退,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联系卫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附2: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推进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药品零售企业信息化惠民机制的建立,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便捷的用药服务,根据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通知(川府发〔2016〕32号)“积极开展常见病、慢性病等互联网健康管理服务”精神,适应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惠民机制建设的需要,依据“互联网+”医疗总体策略,我市社会零售药店应积极开展常见病、慢性病等互联网健康管理服务。经前期试点和调研,并经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在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探索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满足人民群众方便、合理用药需要,巩固我市药品流通领域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为在我市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资格的企业及其下属门店,符合成都市药品经营企业诚信评定标准相关要求,企业评定在“基本守信”级以上,且连锁总部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电子处方主要限于按固定剂量用药的上呼吸道感染、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慢性病。不得用于儿童、孕妇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电子处方应符合卫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方上印有医生电子签名。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服务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同时,企业应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电子处方应保存在连锁企业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四、需要开展远程医师诊疗、处方工作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成都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电子处方试点操作细则》(附件1)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向市局提出试点申请,经市局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五、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引导鼓励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电子处方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开展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医药商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的作用。同时,加强与市局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六、零售连锁企业在试点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或者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将予以退出试点(详见《成都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电子处方试点操作细则》),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知由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连锁药店综合整理自医谷、21世纪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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