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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数据识别:医疗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保管的个人电子病历、健康档案等各类诊疗、健康数据信息


关于开展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等要求,加快相应标准化工作,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了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已形成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于2017年6月27日前将关于标准文本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秘书处。

联系人:王姣  010-64102730  wangjiao@cesi.cn

 

附件:《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5月27日


评估指南中的重要数据是指我国政府、企业、个人在境内收集、产生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包括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一旦未经授权披露、丢失、滥用、篡改或销毁,或汇聚、整合、分析后,可能产生以下严重后果的数据:


(一)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破坏国际关系;

(二)损害国家财产、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

(三)影响国家预防和打击经济与军事间谍、政治渗透、有组织犯罪等;

(四)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违法、渎职或涉嫌违法、渎职行为;

(五)干扰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管理、检查、审计等行政活动,妨碍政府部门履行职责;

(六)危害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政府系统信息系统安全;

(七)影响或危害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八)可分析出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九)影响或危害国家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核设施等其它国家安全事项。

根据上述定义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指南提出了各行业(领域)重要数据的范围。


附录A:

重要数据识别指南

A.1.石油天然气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价值类,包括表示资源金额等信息;

b) 生产量类,包括各类生产量等信息;

c) 销售量类,包括各类销售量等信息;

d) 施工作业量类,包括各类施工作业量等信息;

e) 安全与环保类,包括计量管理、节能管理、劳保用品、危险作业区、质量控制等信息;

f) 储备类,包括储备数量、储备设施位置、坐标等信息。


A.2.煤炭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行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数量、企业分布、企业类型、从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分布等;

b) 行业经济情况,主要包括行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主要经济指标、行业资金紧张程度等;

c) 行业采购情况,主要包括原材料的采购量、采购金额、采购价格以及采购周期等;

d) 行业生产情况,主要包括行业的产值、生产投入、劳动生产率、产能以及产能影响因素等;

e) 行业销售情况,主要包括行业市场规模、销售投入、人均销售水平、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等;

f) 行业投资情况,主要包括行业新建项目数量、投资额、资金来源等。


A.3.石化

主管部门:能源局。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国家石油、石化工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重大政策措施;

b) 石化工业重要生产物资年度进口计划和未分配的控制外汇金额。


A.4.电力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4.1 发电厂相关信息

a) 火电厂的用煤量、水电厂的耗水量等信息;

b) 发电机组数据,包括火电、水电等发电机组可靠性指标数据等信息;

c) 电厂内变电站的开关数据,包括厂站名、开关类型、电抗值、母线电压、投入时间、退出时间等信息。


A.4.2 输配电信息

a) 实际负荷、预测负荷等信息;

b) 输变电设备可靠性指标,包括电压等级、统计百台年数、故障率、故障次数、故障停运时间、修复时间、计检率、计检平均时间等信息;

c) 输电线路信息,包括线路段号、侧地名、侧开关号、并联号、侧省名、调度权、线路长度、导线型号、地线型号、安全电流、控制电流、导线排列、正序电阻等;

d) 线损消耗、影响线路状态的环境信息等。


A.4.3 建设运维信息

a) 装机容量、发电量、供应量等信息;

b) 同比环比增减量等信息;

c) 电力各系统配置信息,包括配电自动化系统、生产管理系统、停电管理系统、高级量测体系、电能质量监控系统、用户能效管理系统等;

d) 电力各系统运行信息,包括电压、电流、频率、波形等;

e) 电力系统实时状态监控、电力系统巡检、电力调度等信息;

f) 可靠性统计分析信息,包括可用系数、强迫停运率、平均无故障可用小时、故障率、修复率等。


A.4.4 其他信息

a) 电力各系统资产、配套安防系统相关信息;

b) 未发布的电网/电厂规划图等;

c) 城市电网管线分布图文资料;

d) 电网地理坐标信息;

e) 能够有助于入侵攻击电力基础设施的其他信息。


A.5.通信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5.1 规划建设类数据

主要包括电信网和互联网网络及信息系统在规划及建设环节产生的重要数据,如规划设计及建设方案、灾难备份系统设计及建设方案、设备地理位置、网络拓扑结构、线路路由走向、设备资产采购清单等。


A.5.2 运行维护类数据

主要包括网络及信息系统运维过程中产生、收集的重要数据,如设备及软件配置信息、 IP地址分配信息及内外网转换信息、网络流量流向信息、网络及系统运行状态信息、网络及系统运行维护日志、以及系统用户资料信息等。


A.5.3 安全保障类数据

a)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数据,如网络安全预警监测信息、系统及数据访问操作日志、安全审计记录、网络安全应急预案、违法有害信息监测处置相关数据、用户访问互联网日志数据、用户计费数据和上网记录等个人通信数据;

b) 应急通信数据,如应急通信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相关信息等;应急通信事件分级信息和应急预案,重大活动行动方案、保障预案信息、应急通信装备物资储备、保障队伍部署等。


A.5.4 无线电数据

a) 国家重要行业如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航空、航天、军事、广播电视等行业使用的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无线电频率和台站信息;

b) 卫星通信信息主要是指使用卫星进行通信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卫星地面站基建、卫星地面站灾备、卫星通信用户等信息;

c) 蜂窝移动通信基站位置、蜂窝移动通信基站基建、蜂窝移动通信基站灾备、蜂窝移动通信基站收发能力等信息;

d) 无线电监测信息主要指开展无线电监测工作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无线电监测站地理位置、天线配置、设备能力等监测设施信息,以及监测信号样本、频段扫描数据、频率时间占用度等电磁环境信息;

e) 上述信息中已纳入国际电信联盟( ITU)国际频率登记总表( Master International Frequency Register, MIFR)内的信息除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在向或需向ITU进行申报的无线电网络数据除外。


A.5.5 统计分析类数据

主要包括:根据网络及信息系统运行、用户网络行为等过程中直接产生、收集的重要数据,以及统计分析得到的数据,如行业和企业运行情况、用户网络行为习惯分析信息、行业或业务发展预测信息等。


A.5.6 其他通信数据

a) 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威胁原数据;

b) 通信内容、信令、记录等数据;

c) 基础核心技术、核心设备主要性能参数、网络信息安全整体防护能力。


A.6.电子信息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产业运行数据,主要包括:尚未公开的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产业企业数量、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等基本情况,尚未公开的产业新在建项目数量、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额、资金来源等投资情况,及尚未公开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出口贸易情况;

b) 产业发展数据,主要包括:尚未公开的产业发展规划、发展重点、近期国家级和部重点的研发支持项目等;

c) 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业务数据,主要包括:尚未公开的企业业务发展决策、投融资决策,及企业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等内容;

d) 电子信息产品基础硬件的型号、重要参数、源代码和目标、技术方案、实验数据、检测报告、重要工艺技术等全部技术资料;

e) 国防军事领域、政务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等在关键领域或重要行业中各类电子信息设备的销售信息和使用信息,例如购买方名单、交易价格、交易数量、采购周期、采购产品型号、应用领域、产品去向、更换频率等;

f) 在关键领域或重要行业中电子信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运行、保养和维修信息,例如使用信号波段、频率等设备运行参数,设备故障频率、故障原因、解决方案、使用寿命等维修记录;

g) 在关键领域或重要行业中电子信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的涉及政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地理地貌、气候环境、卫星轨道、军事部署等相关信息,企业、单位决定不宜公开的商业资料以及个人隐私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健康信息等。


A.7.钢铁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7.1 钢铁产业的实力、潜力及竞争力信息

a) 重点区域或企业的生产安排、炼钢配比、规模、产量、生产设备与技术水平、采购计划、物流配送、能耗等信息;

b) 企业重点产品批量进入石油、化工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的信息;

c) 大型客户采购钢铁的品种、频次、吨数等信息


A.7.2 国防军用和国民经济建设发展所需钢材、优特钢产业等实力信息

涉及冶金、能源、交通、建筑、桥梁、机械、电子等国民经济建设发展所需先进钢铁材料及其制品的信息。


A.7.3 国家产业发展及外部环境掌控、应对相关信息

a) 钢铁市场行情的预测和动态监测方面的信息;

b) 钢铁行业未公开的政策文件、布局安排、军民配置分配、统计数字等相关信息。


A.8.有色金属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8.1 有色金属产业的实力、潜力及竞争力信息

a) 重点企业的生产安排、规模、产量、生产设备与技术水平、采购计划、物流配送、能耗、销售去向、贸易谈判等信息;

b) 大型客户采购有色金属的品种、频次、吨数等数据。


A.8.2 国防军工和国民经济建设发展所需有色金属信息

有色金属产品的名称、科研、勘察开采计划,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路线,全部技术资料,企业名称、产地、产量、产能、储备、消费去向等信息及统计信息。

A.8.3 国家有色金属产业发展及外部环境掌控、应对信息

有色金属市场行情的预测和动态监测方面的信息。


A.9.装备制造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9.1 投资信息

生产安全保障类装备和高技术关键装备,如军事、航空航天装备等的投资信息;


A.9.2 重要装备出厂后工程活动信息

国民经济、国防施工等重要领域装备长时间或大范围生产活动相关信息。


A.10. 化学工业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国家主要化工产品生产能力、储备情况等统计信息,重大化工进出口项目相关信息;

b) 重要地区化工经济项目协议、项目、计划以及军用化学品出口相关信息等;

c) 剧毒化学品、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相关信息;

d)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警卫保护措施等相关信息;

e) 机构出具的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的报告;

f)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及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信息;

g) 化工厂房平面图、化学品存储库房分布、库场面积、容量、年度用量、来源等资料;

h) 企业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致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等相关信息。


A.11. 国防军工

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局。

其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采购元器件、软件、型号材料、工控设备测试仪器的名称、数量、来源、途径、代理商等信息;

b) 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内部名称、地理位置、建设计划、安防规划、保密等级、警卫保护、厂房图纸、库房容积、储备情况等信息。


A.12. 其它工业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战争及临时宣布的紧急备战时期,全国及各大地区军用产品的运输、储备计划和执行情况;

b) 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且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影响的工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c) 具有国际水平和重大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中的核心部分;

d) 全国输油、输气管线及战备油库的坐标;

e) 全国石油库存的分布、统计数字及有关资料;

f) 涉及国防军工生产的发供用电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

g) 工业科技发展重点任务中与安全相关的关键科技内容。


A.13. 地理信息

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海洋局)。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13.1 重要目标地理信息

a) 标注国家或地区重要安全警卫目标、设施和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的遥感影像;

b) 国家或地区重要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带有位置精度信息的实景影像;

c) 分辨率和位置精度优于遥感影像公开使用要求的影像;

d) 大于1:5万(含)比例尺海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e) 大于1:5万(含)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f) 未经审核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包括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军地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

g) 地理信息分析数据,包括能源、金属、非金属等主要矿物的地理分布情况及开采储量、设计储量、远景储量等储量信息,尤其是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矿产情况。


A.13.2 标识有下列内容的(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除外)地理信息

a) 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

b)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布的与地理相关的重大经济建设信息等;

c) 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的信息;

d)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A.13.3 标识有下列目标具体形状及属性的(用于公共服务的设施可以标注名称)地理信息

a) 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气象台站、降雨雷达站和水文观测站(网)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b)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

c) 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力属性;

d) 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属性;

e)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相关形状和属性。


A.13.4 标识有下列内容属性的地理信息

a) 高压电线、通信线、管道的属性;

b)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相关属性;

c) 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数据;

d) 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

e) 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属性,水库的库容属性,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属性,

水源的性质属性,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


A.13.5 特殊测绘信息

a) 国家重力控制点成果、加密重力测量成果,航空重力测量成果、海洋重力测量成果以及小于5'×5'分辨率的平均重力异常和似大地水准面成果等各类计算衍生产品;

b) 军事禁区的磁力测量数据和我国海域磁力测量数据及其衍生品;

c) 境内优于25米网络的数字高程模型、数字地表模型数据。


A.13.6 公开地图数据

按照2015年12月颁布的《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号令),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将互联网服务单位收集、使用、提供的用户位置相关信息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A.13.7 北斗卫星导航信息

a)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灾备和服务能力等数据;

b)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生成和服务的高精度位置数据;

c) 北斗卫星导航用户名录、属性、装备识别号(ID)及短信息服务内容等数据。


A.14. 民用核设施

民用核设施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局和能源局。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14.1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管信息

a) 管理部门对于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审批中涉及到的关键设计资料、运行参数等;

b) 未公布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原始信息。


A.14.2 民用核设施运行信息

a)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中涉及到的关键技术电子资料,如关键设备设计图纸、制造工艺等信息;

b) 核动力厂(核电站、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的产能,核燃料年度采购处置数量及处置信息,业务信息系统中重要业务统计信息,日常运维管理信息(如重大核电厂运行异常大事件、停堆换料或检修等);

c) 其他反应堆( 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的使用信息、核燃料年度采购处置数量及处置信息,业务信息系统中重要业务数据统计信息,日常运维管理的信息(如停堆换料或检修等);

d)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的年度处理能力、年度处理记录、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相关统计信息、业务系统中的业务信息;

e) 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年度处理能力、年度处理记录、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相关统计信息,业务系统中的业务信息;

f) 核动力厂、反应堆、核燃料加工处理等机构为满足监管要求建立的通信网络相关信息,以及上报的停堆换料或检修等信息;

g) 对核设施工况参数进行监控而使用的核设施数据采集系统形成的信息。


A.14.3 核设施产业发展信息

a) 我国核原料矿产分布、储量等信息;

b) 国家发展规划中关于民用核设施的发展规划信息;

c) 民用核设施科研中的试验或测试数据。

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参加的国际公约,以上信息中已公开的除外。


A.15.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15.1 含有下列内容,或通过汇聚分析能印证、推论出下列信息的数据

交通运输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部署信息、无线电频谱(有公开标准、依照国家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A.15.2 以下各个具体领域的属性数据单点可被测定或公开,但集中批量的数据泄露可能会危害

国家安全、军事行动或反恐安全

a) 关键铁路线路图、车站布局、轨道分布、仓储数据等资料;

b) 涉外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地理、水文、技术资料、统一口径等数据。


A.16. 邮政快递

主管部门:邮政局。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或协议中保密条款约定的不能共享使用的信息;

b) 邮政服务过程中的名址、联系电话、数量金额等信息;

c)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运单数据,如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以及寄递过程中的实时位置、位置轨迹、车辆、人员等信息;

d)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集的上下游用户相关名址数据,涵盖企业、个人客户的客户名单、客户姓名或单位名称、网址或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e) 收寄邮件、快件时登记的上下游用户实名身份证件信息;

f) 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到涉及特定个体用户数据,如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g) 有助于黑客实施攻击邮政行业的数据,与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等方面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架构设计说明文档、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文档、网络架构设计文档、 IP地址分配文档、主要软硬件类型、维护人员信息、维护用户帐号和密码等。


A.17. 水利

主管部门:水利部。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水情信息拍报电码;

b) 未经国际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公布,可能造成重大灾情的水、旱情信息及预报成果;

c) 大型及防洪重点水库运行管理资料;

d) 大型水利水电、水利枢纽、跨流域调水等重要工程项目的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告、图纸等资料及系统水文分析成果;

e) 省、流域机构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计划;

f) 七大江河流域及重要地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

g) 涉及对外技术合作和水利工程合作项目的未公开出版的科技成果、资料;

h) 反映大、中型水库移民生活困的资料及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

i) 水文、水质年鉴、水情年报、水情资料汇编和水文公报(含水质通报、水资源公报等);

j) 传输网络中的实时水文与工程运行信息;

k) 省际水事纠纷及水事违法案件、水土保持重要案件的正式资料;

l)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前的水利统计年鉴、资料汇编;

m) 全国江河湖泊水文观测数据,统计整编和分析的水文数据等。


A.18. 人口健康

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在药品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

b)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过程中获取的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和相关疾病、流行病学信息等;

c) 医疗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保管的个人电子病历、健康档案等各类诊疗、健康数据信息;

d) 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服务中人体器官捐献者、接受者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e)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中精子、卵子捐献者和使用者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f) 计划生育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个人隐私;

g) 个人和家族的遗传信息;

h) 生命登记信息。


A.19. 金融

主管部门:人民银行。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19.1 金融机构安全信息

a) 新产品研发方案以及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记录和数据;

b) 技术方案、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目标码、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等技术文档;

c) 产品销售信息、市场调研信息、市场营销计划、财务资料、业务分析研究成果等经营资料;

d) 客户名单、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易记录等客户资料;

e)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操作细节、银行业务使用的密押、编制方案及专用暗记、代号、指令密码;

f) 其他一经泄露会对各金融机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A.19.2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金融信息

a) 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b) 账户信息。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账户的信息。主要要素为:账号名称、账号、账户类型、账户开立时间、开户机构、绑定账户信息、账户验证信息(含客户身份外部渠道验证信息)、账户映射的敏感介质信息(如银行卡有效期、验证码、磁道信息等)、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c)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d)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获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易信息;

e) 身份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和单位身份信息。其中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单位身份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

f) 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g) 在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信息。


A.19.3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中产生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


A.20. 征信

主管部门:人民银行。

重要数据包括以下内容:

a)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执行信息;

b) 欠缴税收信息;

c) 欠缴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信息;

d)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

e) 公共事业欠费信息;

f) 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

g) 企业和个人与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发生融资授信关系产生的信息,包括商业信用信息、民间借贷信息和水电费欠费信息等。


A.21. 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药品在药品审批过程中提交的药品实验数据,例如在动物模型上进行的药理、毒理、稳定性、药代动力学等试验数据,在人体中进行的临床试验数据,以及与药品的生产流程、生产设施有关的试验数据;

b)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报告;

c) 食品安全溯源标识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药品溯源标识信息,包括追溯编码、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

d) 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紧急)信息。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事件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

e) 大宗粮食加工品(含大米、小麦粉等)抽检监测信息。


A.22. 统计

主管部门:统计局。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22.1 人口

a) 人口普查的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b)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A.22.2 经济

a) 全国国内生产总值( GDP)初步核算数;

b) 全国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主要财务指标;

c) 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 GDP)能耗及其降低率;

d)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

e)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棉花总产量;

f) 全国粮食、棉花总产量;

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及主要分类指数、购进价格指数及主要分类指数;

h) 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及主要分类指数、购进价格指数及主要分类指数;

i) 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工业产品产量;

j) 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开发投资额、销售额、销售面积、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

k) 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及主要分类指数;

l) 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等能源消费总量及其增长率;

m) 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人均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

n) 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

o) 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

p) 其它与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材料;

q) 其它与全国或较大区域(一省或数省)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密切相关的重要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材料。


A.23. 气象

主管部门:气象局。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我国气象卫星原始资料;

b) 为国家保密任务或者军事部门保密任务专门设置的气象台站的观测气象数据;

c) 为作战、军事演习和训练、国防科研实验等任务专门提供的气象数据;

d) 为高科技或者特殊科学试验研究获得的空间大气监测数据;

e) 为国家或者军事部门保密任务专门统计整编和分析的重要气象数据;

f) 通过非国际交换途径获得的各种国外气象数据;

g) 我国未参加国际交换的地面气象、高空气象、气象辐射、大气成分、天气雷达、气象卫星数据及相应元数据,我国未公布的数值预报产品;

h) 专项、专业气象数据,包括海洋气象、空间天气、历史气候代用数据、气象灾害数据、航空气象数据、交通气象数据、科学试验考察数据及相应元数据。


A.24. 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未公布的长时间系列各行业(领域)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监测数据和危害程度以及重大污染事故情况;

b) 未公布的长时间系列大、中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资料及主要江湖、河段水质监测资料及监测系统信息;

c) 未公布的长时间系列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资料及相应监测系统信息;

d) 未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监测或调查数据。


A.25. 广播电视

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运维、应急保障、调度指挥等信息材料;

b) 广播电视监测监管系统产生的相关数据;

c) 广播电视台产生业务相关系统网络拓扑、安全运维类信息以及不宜公开的报道方案、媒体资源类文件等信息资料;

d) 广播电视无线和卫星传输覆盖网系统配置、播出参数及台站位置信息等重要数据;

e) 全国直播卫星用户信息。


A.26. 海洋环境

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海底地形、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水声环境和海洋物理场等观测和统计整编数据;

b) 领海内的温盐、水声、底质、潮汐、海流实测数据和相关成果;

c) 未公布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A.27. 电子商务

主管部门:商务部。

重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个人在电子商务平台的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婚姻、学历、职业、收入、账户、联系方式等;

b) 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的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址、证照编号、经营范围、账户、联系方式等;

c) 电子商务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个人消费习惯及偏好和企业经营数据等;

d) 电子商务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个人消费习惯及偏好和企业经营数据等;

e) 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

f)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经营数据;

g) 电子商务相关服务信息,包括支付和融资信息、物流信息等;

h) 对上述数据进行加工形成的涉及国计民生的全国或区域经济运行、行业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等。


A.28. 其它

重要数据涉及范围众多,本指南仅列出部分行业(领域)重要数据部分范围或内容,其它重要数据可依据下列规则判断、识别:

a) 企事业单位掌握的能够反映国家某行业(领域)整体情况的数据,且该行业(领域)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b) 反映能够导致某行业(领域)发生系统性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总体运行状况的数据,以及一旦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遭破坏即能显著影响这些单位稳定运行的各种数据;

c) 反映不可更改或长时间保持稳定的自然、经济、社会特征的数据,如地理位置、地貌特征、矿区位置、民族基因特性等;

d) 在各类数据集合并过程中能起到识别、关联、连接作用的数据,如地理位置、身份证号、手机号、法人代码;

e)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重大规划、计划、决策中所依赖或从本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调取的部分数据;

f) 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在履职、执法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存在大量个人隐私的信息;

g) 单条或少量信息不会影响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但覆盖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一旦出境会带来危害或影响的某些信息集合;

h) 单条或少量信息不会影响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但涉及某些重要区域或时期,一旦出境会带来危害或影响的某些信息集合;

i)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系统设计、安全防护计划和策略方案,及其单元或设备选型、配置、软件等属性信息和脆弱性信息等;以及包括密码技术在内的其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单元、装置、设备、系统或计划、设计能力和缺陷信息;

j) 与意识形态、舆情等有关的文化安全相关信息;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领域)发展、评估实践,判断是否存在其它重要数据并及时更新指南。


附录B: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B.1 评估个人信息出境对个人权益产生的影响等级


B.1.1 个人信息类型和敏感程度

个人信息因其敏感程度、出境后的处理目的等不同,对个人权益可能造成的影响有所不同,出境后的个人敏感信息如出现泄露、毁损、篡改或滥用等情形时,对个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通常高于非敏感类个人信息。


B.1.2 个人信息数量

个人信息数量越大,或涉及特定群体的个人信息数量越多,当安全事件发生时,对个人权益造成的影响会随之增加,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B.1.3 个人信息范围

个人信息范围超出与出境目的相关联的最小集时,将会对个人权益造成额外的影响。


B.1.4 个人信息技术处理情况

网络运营者可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前提下,对拟出境的个人信息采取去标识化等脱敏技术处理措施,且应对去标识化后个人信息能否再次识别出个人信息主体进行验证,确保达到合理程度的不可逆,经技术处理后的个人信息能有效降低数据出境安全风险。


B.1.5 个人权益影响等级判定

评估个人权益受影响等级时,首先,需要对其关键要素个人信息敏感程度进行分析,初步判定影响等级;其次,根据个人信息数量、个人信息范围、技术处理情况、数据频率和其他数据特征等要素对影响等级进行进一步修正,使其更加准确。

为了方便分析和计算,个人权益受影响等级的判定可采用半定量方式,其中判定方法参考下表:


表 B.1 个人权益受影响等级判定表


B.2 评估重要数据出境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等级


B.2.1 重要数据类型

重要数据出境后如出现泄露、毁损、篡改或滥用等情形,将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B.2.2 重要数据数量

重要数据其所蕴含的社会、经济价值,数量越大,发生泄漏、毁损、篡改或滥用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程度越大。


B.2.3 重要数据范围

重要数据超出与出境目的相关联的最小集时,将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额外的影响。


B.2.4 重要数据技术处理情况

重要数据在出境前,网络运营者应对其采取脱敏等技术处理措施,并对脱敏处理的效果进行验证,保证达到了合理程度的不可逆效果。脱敏后的重要数据能适度降低出境带来的安全风险。


B.2.5 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影响等级判定

评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影响等级时,首先,需要明确关键要素重要数据内容,以及其影响等级;其次,根据重要数据数量、重要数据范围和技术处理等要素对影响等级进行进一步修正,使其更加准确。

为了方便分析和计算,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影响等级的判定可采用半定量方式,其中判定方法参考下表:


表 B.2 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影响等级判定表


B.3 评估安全事件的可能性等级


B.3.1 评估发送方的安全保障能力等级

根据数据发送方对技术保障要求和管理保障要求的实施情况,将保障能力等级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表B.3 发送方安全保障能力赋值


B.3.2 评估接收方的安全保障能力等级

根据数据接收方对技术保障要求和管理保障要求的实施情况,将保障能力等级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表 B.4 接收方安全保障能力赋值


B.3.3 评估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区域的政治法律环境


B.3.3.1 评估个人信息接收方所在国政治法律环境

个人信息接收方所在国政治法律环境评估是指对该国家或地区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该国家或地区加入的区域或全球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机制以及所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该国家或地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的机制进行评估,依据各方面水平的高低,将保障能力等级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表 B.5 个人信息接收方所在国家/地区政治法律环境赋值


B.3.3.2 评估重要数据接收方所在国政治法律环境

重要数据接收方所在国政治法律环境评估是指对评估重要数据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数据安全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该国家或地区落实数据安全的机制、该国家或地区政府在执法、国防、国家安全等部门调取数据的法律权力,该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有关数据流通、共享等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进行评估。依据各方面水平的高低,将保障能力等级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表 B.6 重要数据接收方所在国家/地区政治法律环境赋值

B.3.4 安全事件可能性等级判定

安全事件的可能性与发送方安全保障能力、接收方安全保障能力以及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有关,根据上述要素的分析与赋值,为了方便分析和计算,安全事件的可能性等级判定方法参考下表:


表 B.7 安全事件可能性等级判定表


B.4 安全风险综合评估

安全风险综合评估是根据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受影响程度以及安全事件可能性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分析数据出境活动整体的安全风险级别,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对风险级别的判定可参考下表。


表 B.8 安全风险级别判定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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