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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的突发公卫事件信息发布与谣言边缘

现在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信息,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了。那么就有一个问题:如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例如大批量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等,官方信息暂未发布,公民个人能否就事件直接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

现在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信息,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了。那么就有一个问题:如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例如大批量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等,官方信息暂未发布,公民个人能否就事件直接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

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且,提醒公众注意公卫事件,做好应急处理,也是履行公民的义务,所以,很多人都认为,一旦发现公卫事件,公民都有义务及时报告。

报告形式是否包含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直接发布?——就是直接通过自媒体来发布信息呢?难道眼看的真实事件,还会有假吗?难道好心提醒其他群众,还会有错?


其实不然,因为有几个问题很值得斟酌。


首先是信息的真实性和时间性问题。

例如,公民个人如何确切地判断某种食物中毒?如何得知有多少人中毒?如何确定在某个时间点、某些范围的中毒人数?


由于卫生事件的专业性、群体信息的搜集和登记等条件局限,公民个人经常难以确切地知悉公卫事件的具体情况。一旦发布不切实的信息,就很容易在“造谣”的边缘了。哪怕是好心,也可能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甚至引起谣言的传播和流行,好心办成坏事。


所以,偶尔在微信群、朋友圈看到一段文字说哪里发生了什么食品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怎样怎样需要大家注意……我们应该要提醒发布信息的人,对所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进行真实性的鉴别。如果那些信息明显有违常识,或者专业人士发现有违科学,也要及时提醒他们,以免对群友们造成不必要的担忧、损害。


因此,对于简单复制文字传播的段子,是谁都可以修改后再复制传播的,要防止别有居心的恶意行为造成以讹传讹。对于商业媒体的突发公卫事件信息,要注意鉴别,除非有可靠依据,否则不应转发。对官方媒体来源的网址、文章,可及时转发、传播。


一般而言,商业媒体会转发来自官方媒体的突发公卫事件信息,但商业媒体先于官方媒体发布此类信息的行为非常罕见,因为商业媒体常不免哗众取宠的表达方式,例如,命名“要命的看过来,某事怎么样……”,再如,在事件信息中泄露患者真实姓名,这样侵犯事件当事公民的隐私权及其他权益,涉嫌违法,而且商业媒体对此类信息如何掌握确实、及时,也是一个问题,很容易站在在造谣的边缘。


其次,发现公卫事件应该向哪里报告呢?

如果是未知原因的群发性卫生事件,应该向医疗卫生机构寻求帮助,并向他们报告有关信息,医疗卫生机构一方面会救治生病的群众、隔离可疑的危险源,采取专业措施,另一方面会按照突发公卫事件的应急预案去处理。这些突发公卫信息会汇总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由官方途径统一发布。

也就是说,公民报告公卫事件确有义务,但报告对象不应该是直接针对群众,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如何应急处理,如何在统一的途径发布真实、及时的信息,这些都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公共事务管理上不可推卸的职责。


那么,如果公民个人已能得知某些公卫事件的确切信息,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按照其职责向群众发布有关信息,公民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修正本)

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62876.html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且,提醒公众注意公卫事件,做好应急处理,也是履行公民的义务,所以,很多人都认为,一旦发现公卫事件,公民都有义务及时报告。

但报告形式是否包含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直接发布?——就是直接通过自媒体来发布信息呢?难道眼看的真实事件,还会有假吗?难道好心提醒其他群众,还会有错?


其实不然,因为有几个问题很值得斟酌。


首先是信息的真实性和时间性问题。

例如,公民个人如何确切地判断某种食物中毒?如何得知有多少人中毒?如何确定在某个时间点、某些范围的中毒人数?


由于卫生事件的专业性、群体信息的搜集和登记等条件局限,公民个人经常难以确切地知悉公卫事件的具体情况。一旦发布不切实的信息,就很容易在“造谣”的边缘了。哪怕是好心,也可能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甚至引起谣言的传播和流行,好心办成坏事。


所以,偶尔在微信群、朋友圈看到一段文字说哪里发生了什么食品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怎样怎样需要大家注意……我们应该要提醒发布信息的人,对所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进行真实性的鉴别。如果那些信息明显有违常识,或者专业人士发现有违科学,也要及时提醒他们,以免对群友们造成不必要的担忧、损害。


因此,对于简单复制文字传播的段子,是谁都可以修改后再复制传播的,要防止别有居心的恶意行为造成以讹传讹。对于商业媒体的突发公卫事件信息,要注意鉴别,除非有可靠依据,否则不应转发。对官方媒体来源的网址、文章,可及时转发、传播。


一般而言,商业媒体会转发来自官方媒体的突发公卫事件信息,但商业媒体先于官方媒体发布此类信息的行为非常罕见,因为商业媒体常不免哗众取宠的表达方式,例如,命名“要命的看过来,某事怎么样……”,再如,在事件信息中泄露患者真实姓名,这样侵犯事件当事公民的隐私权及其他权益,涉嫌违法,而且商业媒体对此类信息如何掌握确实、及时,也是一个问题,很容易站在在造谣的边缘。


其次,发现公卫事件应该向哪里报告呢?

如果是未知原因的群发性卫生事件,应该向医疗卫生机构寻求帮助,并向他们报告有关信息,医疗卫生机构一方面会救治生病的群众、隔离可疑的危险源,采取专业措施,另一方面会按照突发公卫事件的应急预案去处理。这些突发公卫信息会汇总到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由官方途径统一发布。

也就是说,公民报告公卫事件确有义务,但报告对象不应该是直接针对群众,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如何应急处理,如何在统一的途径发布真实、及时的信息,这些都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公共事务管理上不可推卸的职责。


那么,如果公民个人已能得知某些公卫事件的确切信息,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一直没有按照其职责向群众发布有关信息,公民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规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修正本)

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62876.html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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