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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被罚12万,这一次,药店也是受害者!

来源:中安在线-黄山在线


据黄山在线报道   6月26日,黄山市食药监局公布了今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位于中心城区黄山中路的黄山市福美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大药房”)因销售假药,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万余元的处罚。“一石激起千层浪”,信息公开后,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为此,6月27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接举报及时现场检查


据了解,去年5月17日,市食药监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信件举报,反映福美大药房涉嫌销售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所销售的“浙贝母”中药饮片硫磺含量严重超标。


接到举报后,该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及时赶往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福美大药房共购进实际货值金额为415446元的、标示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在进货价格基础上再增加30%的利润对外销售。现场,执法人员查封扣押了31583g中药饮片。


携“协查函”赴陕西调查


去年6月28日,市食药监局行政执法人员携“协查函”至陕西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该局协查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情况。


经陕西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确认,执法人员随函所附的“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清单”不是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


执法人员随函所附的“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单”不是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


执法人员随函所附标示“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包装袋”不是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用的包装袋;


执法人员所提供的、给福美大药房的供货者也不是陕西龙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


定性为假药批准立案


根据协查确认结果,福美大药房销售的中药饮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定性为假药。


去年12月15日,市食药监局对福美大药房批准后立案,并经市食药监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于今年1月10日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经进一步调查,福美大药房在购进涉案的中药饮片时,已按规定索取了相关的证书及资质证明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主观不具有销售假药的故意。


“供货者给福美大药房共计提供了200余张材料,经核实很多都是假的、伪造的,目前供货者高某已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调查。从某种意义上说,福美大药房也是受害者。”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一大队大队长戴金辉介绍说。


抽检药品合格没收违法所得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针对福美大药房销售的中药饮片,市食药监局进行了抽查检验,从检验结果看,所抽检的药品均合格。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由于福美大药房在购进涉案的中药饮片时,已按规定索取了相关的证书及资质证明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销售的药品是假药,没有主观故意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最终,市食药监局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24633.8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处罚。


索证索票很重要 上门推销要留意


对此,戴金辉提醒说,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记得索证索票,以便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据可依,如发现有销售假药的行为,可及时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


“药品零售企业在购进药品时,一定要从正规、合法的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对于主动上门推销药品的行为要特别留意,防止进到假药。”


原标题:城区一药房销售假药引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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