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至7月9日是全国核应急宣传周,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很难接触到具有放射性的核物质。
随着医学的发达,
我们常见的
甲状腺、肿瘤、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
检查治疗过程中会应用到放射性物质。
我们会觉得做这些治疗对病人的伤害很大,
但是其实,如果防护不当,
伤害最大的还是每天都要接触的医护人员
所以,
为切实防范核医学诊疗服务
可能产生的健康危害风险,
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省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科
专门对全省30多家
从事核医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负责人
进行了放射防护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强调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各项工作,落实好主体责任。
获准开展临床核医学工作的单位,其法人应对临床核医学中的放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按照GB18871规定:
(1)做好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的选址、设计和建造;
(2)装备与获准开展临床核医学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防护设施;
(3)配备与获准开展临床核医学工作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各种专业人员;
(4)加强有关人员的专业素质教育与放射防护培训;
(5)建立明确的放射防护质量保证大纲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认真实施。
科普小课堂
并不是所有带“核”字的都有放射性,比如“核磁共振”,切莫谈“核”色变
所谓“核磁共振(MRI)”,这里的“核”可不是福岛核电站泄漏出来的那个“核”,其实是氢质子核,也就是人体体内水分子的组成成分。
核磁共振就是利用人体内水的比例大,氢质子核含量多的特点进行成像的。但老百姓还是谈“核”色变,为了减少误解,全球专家共识已把“核磁共振”中的“核”去掉了,统一称之为“磁共振”啦!
只有高度重视,才能有效防范。
去医院,还是要听从医生的建议,
不要自己吓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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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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