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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南部县健康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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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健康扶贫政策


实施范围、时间


1

范围:全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2014年以来已脱贫人口,调整脱贫人口);

2

时间: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贫困人口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参保兜底政策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含补充医疗保险),从2017年起,由县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全额代缴(2017年缴费标准为每人230元,其中:基本医保120元,大病保险30元,补充医保80元)。

先住院后付费政策


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事先不缴押金,中途不缴费用,实行押证住院(成人:身份证;儿童:户口本),其医疗费用在出院时“一站式”结算。

免费就诊政策


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输液费、院内会诊费,住院病人免收“门槛费”,慢性病患者报账取消起付线。

“九免一补助”政策




“九免”:①免收一般诊疗费,②免收院内会诊费,③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④免费提供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⑤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⑥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⑦免费开展巡回医疗服务,⑧免收基本医保个人缴费,⑨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

“一补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补助。

县域内住院报销政策


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全报销,个人“零支付”。

慢性病报销政策




①每年报销一次,年终一次性报销;②报销比例为90%,最高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③不同病种按病种最高限额报销;④在县域内门诊治疗的21种重大慢性疾病,纳入县域内住院补偿政策范畴;⑤慢性病报账一律凭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发票给予补偿(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零售药店)。

县域内住院报销政策


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全报销,个人“零支付”。

慢性病报销政策


①每年报销一次,年终一次性报销;②报销比例为90%,最高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③不同病种按病种最高限额报销;④在县域内门诊治疗的21种重大慢性疾病,纳入县域内住院补偿政策范畴;⑤慢性病报账一律凭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发票给予补偿(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零售药店)。


分级诊疗政策


①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需要转至县外治疗的,必须由县域内经治医疗机构认定,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完善转诊转院手续。未履行转诊转院手续的,不享受健康扶贫相关政策;

②贫困人口在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首诊,需要转至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具备转诊转院手续。未履行转诊转院手续的,不享受健康扶贫相关政策(65岁以上老人、0-6岁儿童、重度残疾人、急危重症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以及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除外)。

爱心扶贫基金救助政策



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报销、重大疾病商业保险赔付、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后,个人(家庭)医疗负担仍然较重或支付仍有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爱心扶贫基金救助,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残疾人保障政策


十三五期间,每年对全县81名目标贫困家庭0-13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进行救助,每人每年1万元;每年对30名目标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的手术、康复训练、肢体矫型进行救助,每人每年1.5万元;每年为1100名疑似残疾人进行残疾评定补助,每人每年80元;每年为400名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补助,每人每年500元;每年为110名0-6岁儿童进行残疾诊断补助,每人每年300元;每年为28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复明手术救助,每人每年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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