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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范疫苗委托储存配送备案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加强省疫苗流通环节的管理,规范疫苗委托储存配送备案工作,近日,省局印发了《陕西省委托配送疫苗企业备案事项的通知》和《陕西省疫苗委托储存配送备案事项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各级食药监部门职责,并对委托、被委托企业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被委托储存、运输第二类疫苗的企业必须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和药品GSP相关要求,要保证疫苗质量,保存温湿度等相关监测记录;要确保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冷链储存、运输数据真实、原始、完整、准确,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环节全程不脱离冷链控制。被委托企业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

    《通知》强调,各市(区)和直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疫苗储存、运输企业执行药品GSP情况进行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查验温度监测记录,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要求,组织对疫苗储存、运输企业执行药品GSP情况进行飞行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飞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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