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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规范疫苗相关管理制度

一、建立赔偿机制

  上个世纪70年代,我弟弟因接种疫苗引发手麻痹,没人认账,当然也没人赔偿。这样的状况在今天亦然。看过一篇六年前的文章,叫做《山西疫苗乱象调查》,文中因接种疫苗而引发身体严重残疾乃至死亡的案例,大都无法得到赔偿,原因与我弟弟几乎一样。

  但是,在很多国家已建立起完善的赔偿机制,比如在日本,申请就能获赔。日本在各地都设有保健所,一旦接种疫苗者出现副作用,可以向最近的保健所提出申告,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等。这就是日本的国家赔偿机制。1977年,日本制定了预防接种健康被害救济制度,并分为定期预防接种健康北海救济制度和随机预防接种健康被害救济制度。这两项救济制度都已经法律化。该法规定,接种疫苗后如果出现后遗症导致住院,可申请医疗费外加一定补助;如果出现身体残障甚是死亡等严重情况,可申请获得遗属年金或一次性补偿及丧葬费等,金额不菲。上述两项制度操作起来非常简单,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即可获得厚生大臣的直接审议,数日内可接到是否能获赔的通知。

  另外,美国立法保护“无过错”赔偿。美国有国家疫苗伤害赔偿项目(NVICP),赔偿由于接种疫苗而引起的伤害的个人,这种赔偿是基于“无过错”原则的。所谓无过错意思是说提出索赔的人无需证明自己的伤害是由于医疗机构或疫苗生产商的过失所引起的。NVICP覆盖所有针对儿童的常规推荐疫苗,赔偿方案根据疫苗伤害表,该表由医学专家组根据医学文献讨论确定,总结了疫苗引起的不良反应。美国根据这个列表建立起了疫苗救济基金。法律规定对列入该表的疫苗每售出1个接种剂量要交纳0.75美元税收,作为救济基金来源。个人及其家庭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赔偿:第一种是说明其伤害(上述疫苗伤害表中所列的)是在接种疫苗适当的时间间隔后发生的。其它两种方式包括证明疫苗导致的不良反应和伤害或表明疫苗加重了接种前就已有的健康状况。

  据统计,中国每年疫苗预防接种达10亿剂次。这是个惊人的数字,即使按照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公布的疫苗不良反应概率是百万分之一到二,那也意味着每年要有超过1000个孩子患上各种疫苗后遗症,留下终身残疾。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来看,也许这个数字微不足道,但对于每个不幸的家庭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苦难。算上不良商贩卖出的问题疫苗,中国不知道有多少儿童受害,有多少家庭陷入苦难,因此,建立国家赔偿机制刻不容缓。美国的NVICP国家赔偿机制以及“无过错”原则对我国制定相关法律很有借鉴意义。

二、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事故上报机制

  1996年,日本发生了一起著名的“问题乙肝疫苗”事件。当年,日本生产的乙肝疫苗中使用了艾滋病和肝炎患者的血清作为原料,导致部分接种者致病。事发后,日本厚生省及生产厂家并没有告知公众,而是联合起来力图掩盖真相,导致更多接种者成为无辜的牺牲品。痛定思痛,日本政府开始对此严管管理。在现有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中,增加第三方医师和专家。即除厚生省、疫苗研发机构外,增加并非厚生省指定的医师和专家参与。增强社会监督,杜绝腐败。生产企业应报告所生产的疫苗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零”报告,而不采用所谓的“安全比率”,即不良反应在一定比率下不予上报的制度。

  在我们国家,对发生不良反应的监测及事故上报机制是不完善的,在具体实施中更是不到位。大的如当年的SARS,开始的时候也是尽力的掩盖,到掩盖不了的时候已是大灾难,之后采取的是每天都要上报,每天都要向社会公布。这次疫苗事件,算上六年前的山西疫苗乱象,说起来是都算是以前的事情。以前的事情,到今天才搅得沸沸扬扬的,也说明了我国在事故上报机制上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问题疫苗追回机制

  一旦疫苗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召回。对此,加拿大独有的“全国联网医疗数据库”发挥了强大的作用,不仅能做到准确、迅速,而且一支也不会少。加拿大“全国联网医疗数据库”记录有三部分内容:住院病人、门诊病人和购买处方药病人的全部信息。由于每个加拿大人(也包括非公民的永久性居民)都有独一无二的医疗卡号,因此任何一项医疗记录都能清晰找到时间、地点和责任人,无法涂改、删除,包括你在何时、何地接种了何种疫苗,都可以查得一清二楚。政府召回疫苗依靠的正是这一数据库。由于发放工作由官方进行,只需从数据库中找到相应批号疫苗所发放的范围、网店和数量,以及已接种者的姓名,就可以把所有问题疫苗一支不少地找出来。

四、建立严格的运送机制

  疫苗生产出来之后,就进入了储存运输这一环节。为保证疫苗的安全,德国的疫苗专用运输车除驾驶室外,全部采用避光、密封性能好的特殊材料制成,每辆车都有防热、防静电、防辐射等功能。同时,每车还配有两名带武器的安保人员,其安全级别可以与运送“生化核武”的军车相比。运输车将疫苗运到各州的疫苗公司后,会被放入专门的疫苗仓库。仓库内的变温储藏柜可根据每种疫苗的不同需要而调整相应的温度。运输环节尚且如此严格,存储环节就不去说了。

五、严格控制疫苗生厂商及经销商的资质

  疫苗的审批、生产是疫苗安全链条的第一环,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对此,英国政府予以高度重视。英国严格控制疫苗生厂商资质。在英国药品行业协会登记的成员有64家,而其中仅7家获得了英国卫生部的疫苗生厂商资质。数量之少,原因有二:一是英国卫生部设有专门的疫苗资质审查、管理机构。要取得生产资质,必须通过严格考核,如研制能力、生产设备、资金等。二是英国提供全民免费医疗服务,英国卫生部是欧洲最大的疫苗采购方,每年用于采购疫苗的资金超过2亿英镑,英国民众所需的全部疫苗都由英国卫生部统一采购。由于英国卫生部是唯一的买家,垄断的购买力使其在与疫苗生产商的谈判中具有很大发言权,其签订的合同价远低于生产商公布的市场价。因此,英国上市的疫苗品种越来越多,而疫苗生产商的数量却越来越少。英国卫生部强大的定价能力让疫苗生产利润趋薄,使得许多企业退出该领域。同时,因英国曾经出现过唯一的生产商由于污染而停工,结果导致供应中断的现象,为此英国很重视疫苗的供应稳定性,并尽量避免某种疫苗只能由一家企业生产的局面。

  另外,英国的“药品及保健品监管署”和“保健署”负责监管疫苗的安全性。英国要求包括疫苗在内的生物产品,每一批次在上市前都要进行质量和有效性检测,只有通过该检测才能获批入市。检测分两个层次,首先由生产商自测,然后由欧盟认可的几家官方药品检测实验室其中的一家再次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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