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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通知,对同药集团大同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广告严重违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通知显示,据监测,标示为同药集团大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脾肾两助丸”、陕西中医学院制药厂生产的“益气聪明丸”、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十五味龙胆花丸”、云南天佑熊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熊胆粉”、东阿阿胶阿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药业分公司生产的“关节止痛膏”等5种药品;
标示为山东煜和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远红外磁疗贴”;标示为济南汉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永和堂牌银杏滴丸”、咸阳皇家医疗保健品厂生产的“善邦畅维康牌善邦畅维康胶囊”、东营诺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健阳光牌辅酶Q10软胶囊”等3种保健食品,在其广告宣传中,存在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和保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7〕61号)要求,省局决定暂停上述产品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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