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文要对全国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药店展开为期5个月的集中整治。为了响应这个文件,全国各个地方陆续对本地农村药店诊所的药品、市场进行整治。7月26日,甘肃省食药监局称,该局将开展全省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柜台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
6.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7.超范围经营药品;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货。虽索取发票的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职业医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药店、诊所的乱象可谓花样百出——有出租出借柜台的,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有计算机系统不具有自动识别处方药或过期药品、不能拦截含特殊成分复方制剂销售数量等功能的,有执业药师不能有效履职、指导患者安全合理用药的,还有没有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药品不能合理储存、处方药广告随意张贴的,各种现象不一而足。
据了解,除了甘肃省,河北、青海、安徽、山西等地方都已经开始对药店、诊所的药品质量、市场进行整治。
7月12日,河北省食药监局部署启动全省药品流通大整治行动,要求对2016年1月1日以来药品购进、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报送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本次大整治行动的重点在农村,监管人员将对辖区内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药店诊所逐一开展检查,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7月10日,青海省药监局称,将从7月初至11月中旬对全省城乡接合部和农村牧区药店、诊所开展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规范零售药店和诊所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此次整治的重点是零售药店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等药品。同时,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7月7日,安徽省食药监局提出,要逐一整治农村药店诊所药品市场乱象,鼓励公众对药店、诊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按规定给予奖励。安徽省食药监局强调,对一些完成自查后的药店、诊所,经检查仍发现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将撤销涉事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核减经营范围,取消处方药经营资格;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7月4日,山西食药监局在官网挂出“关于开展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将对药店、诊所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规范零售药店和诊所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此次整治,将突出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重点区域,将日常管理水平低、购销渠道不规范的药店和诊所纳入整治重点。
在39医药君看来,针对小药店、小诊所违法违规销售整治行动是一项长期工作。既需要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亦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用药安全,在购买处方药时,应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以避免用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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