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下同)用药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药品目录调整的有关要求,现制定本市2017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以及建设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优化药品目录结构,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维护人民健康为目的。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积极支持基本药物制度、分级诊疗、多层次医疗保障和医药技术创新等重点工作,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保险用药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可及性。
(二)坚持基本保障。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合理确定用药范围和水平,实现保障范围与保障能力、医药技术发展相匹配。
(三)坚持专家评审机制。组织专家按照有关原则和调整内容进行论证评审,要综合考虑临床用药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医疗保险基本规律和管理要求以及食药监、卫生计生、中医药、物价等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行政部门不干涉专家评审。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建议,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工作,确保药品目录调整公平公正。
(五)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连续和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用药实际需求,优化药品目录结构、完善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措施。
(六)坚持中西药兼顾。充分体现西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各自优势,西药和中药(含民族药,下同)数量基本平衡。
三、调整内容
(一)药品品种
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纳入本市药品目录。
本市现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中的药品品种原则予以保留。但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调出药品目录。
国家人力社保部组织进行谈判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一进行调整。
(二)报销限制内容
本市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药品报销限制内容与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不一致的,在结合临床用药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用药连续和稳定的原则,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适当调整。
四、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中医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单位组成的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成员由上述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药品目录调整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下设工作组、专家组和监督组。
工作组成员由市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医保中心、新农合中心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药品目录调整日常工作。
专家组成员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库中抽取,负责对药品目录调整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并按照调整方案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证评审。
监督组成员由市人力社保局机关党委纪委和相关部门纪检委员组成,全程参与药品目录调整工作。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药品目录调整工作。
五、工作程序
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组建工作机构、完善专家信息库、制订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制订廉政保密规定等。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
(二)评审工作阶段
1.根据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组织专家按确定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论证调整,形成本市2017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拟订《关于发布2017年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三)发布工作阶段
印发《2017年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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