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沧政办字【2016】118号)第三十条对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规定如下:
(一)病种范围: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二)鉴定程序:参保患者填写《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近一年的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向乡镇社保所或社区工作站申报,由乡镇社保所或社区工作站于每年11月份统一上报县(市、区)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合格后,次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三)支付标准:参保患者在经办机构指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017年度已取得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默认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发生的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即报。如本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因条件所限不能满足就医购药需求的,可以增加一家县级医院(县医院或中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由本人持身份证(代办人持本人和本人身份证)到县医保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