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卫生计生、综治、宣传、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保监等相关部门责任,依法履职,抓好落实。患方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3‰的标准配备保安人员;针对死亡患者的遗体处置,《意见》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场所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意见》明确了医疗机构报警求助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6条措施》等有关规定要求,第一时间出警,坚决依法果断处置。对在医疗机构设灵堂、拉横幅、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堵门堵路、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及时、果断带离驱散。对发生医闹、伤医事件处置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