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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就业扶贫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6〕14号)以及县委、县政府《上高县脱贫攻坚实施方案》(上发〔2016〕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  就业扶贫工程总体要求: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技能培训达到100%,开发就业扶贫岗位村组覆盖率达到100%;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查并建立就业扶贫台账;鼓励园区企业招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中有就业意愿的实现就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创业愿望的予以创业指导和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政策倾斜,真正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一批、培训转移就业一批、创业促进就业一批、产业发展就业一批。



第四条  就业促进扶贫行动计划

(一)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台账。就业贫困人口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却因无熟练劳动技能导致劳动收入低而贫困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信息普查,精准识别就业贫困人口,建立全面精准的乡镇就业贫困人口信息台账。

(二)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引导就业。鼓励贫困村利用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创办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扶贫车间三年内所涉及的场地租金、物管费、卫生费、水电费给予60%的补助,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家门口就业创造条件。

(三)鼓励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鼓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对当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占用工总数30%以上并与贫困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并给予企业600元/人的奖补。对新吸纳10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企业,可认定为促进就业基地,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给予其不低于5万元的奖补。

(四)发展“一村一品”帮扶就业。优先推选贫困地区产业带头人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参加省、市、县“一村一品”经营管理、种植养殖等专业技术培训班,聘请国内外专家到贫困地区对“一村一品”产业发展进行现场指导,提高致富能力。

(五)开发扶贫就业专岗保障就业。鼓励乡镇大力开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水库安全管理、山林防护等社会服务类扶贫就业专岗用于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在脱贫攻坚期间,确保每个村至少开发1个扶贫就业专岗。

(六)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移输出就业。深化跨区域的劳务协作,搭建信息对接平台。我县将每年举办2次以上贫困人口扶贫专场招聘会,每季组织1次送岗位信息下乡入村活动。

第五条  创业扶持扶贫行动计划

(一)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小微企业等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二)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放宽反担保方式,探索国有企业职工、村组等集体组织工作人员、“一卡通”存折、社保卡、农业保险保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担保或抵押等新方式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反担保。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有关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启动以“两权”作为抵押登记的创业担保贷款试点。

(三)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办实体。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对创业流动资金困难的就业贫困人员,提供5万至1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第六条  技能提升扶贫行动计划

(一)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接受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招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同时,给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全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接受技工教育。指导技工院校招收有就读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优先选择专业,优先安排在校企合作订单定向培养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落实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社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可按规定申请扶贫助学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所需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贫困户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每人次补助1000元。

(三)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接受创业培训。鼓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参加电子商务、SYB等创业培训(实训),按规定给予每人700-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创业服务,并给予创业基金1000元的种苗补助。



第七条  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工业园管委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局、县农商行、县城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及各乡镇场长(街道办主任)为成员的上高县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人社局副局长仇思伟、副局长兼就业局局长郑宁成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三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精准识别。各单位要建立贫困人口和贫困劳动力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金保工程“多险合一”全省数据大集中的优势,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信息及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信息的比对,精准识别、动态掌握扶贫对象情况,统一建立“上高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精准识别卡”(见附件1),为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精准扶贫、动态评估成效提供数据支撑。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乡镇要加大对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扶贫等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贫困人口数量、脱贫任务等精准分配资金,重点向扶贫任务重、目标任务完成好的贫困乡镇倾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督促考核。要做好扶贫成效统计工作,定期填报“上高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统计表”(见附件2)和“上高县就业扶贫工程脱贫攻坚任务表”(见附件3),及时汇总并逐级报送贫困人口和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参加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等情况。县就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及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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