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两票制”改革
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是压缩药品流通环节、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重要抓手
是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有效手段
近日,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规范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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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两票制”的监督主体,要强化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和核查通报,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两票制”相关规定。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是“两票制”的执行主体,要严格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两票制”执行到位。
《通知》明确了
过渡阶段和实施阶段
的工作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应如何正确执行相关规定?
在索要药品购销票据时
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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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阶段
2017年4月6日-2017年9月6日是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启动实施“两票制”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细则,规范收票、验票、存票流程,及时与负责本单位药品配送的企业做好沟通衔接,进一步明确细化双方在“两票制”执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过渡期内,对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要采取调整品种或配送渠道等方式逐步解决。
过渡期结束后,各级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符合“两票制”有关规定。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和配送过程中,应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明确执行“两票制”的相关要求和违约法律责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实施阶段
索要购销票据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向药品经营企业索要符合“两票制”规定的由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的药品全流程购销票据,各类票据须加盖经营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出库章等合法有效的印章。
如果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存在政策范围内允许的内部一次调拨等情况时,医疗机构还应向企业索要内部调拨产生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的复印件。
具体细则看这里:
一票情形:医疗机构应向药品生产企业或视同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代理商)索要发票(以及清单,下同)和随货同行单原件。
两票情形:医疗机构应向药品经营企业索要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原件(即“第二票”票据),并要求该企业提供加盖其印章的生产企业发票和随货同行单的复印件(即“第一票”的票据复印件)。
三票情形:在政策范围内允许多开一次发票的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应向药品经营企业索要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原件(即“第三票”票据),并要求该企业提供加盖其印章的第一票和第二票的票据复印件。
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同一品种已提供生产企业进货发票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若国家或省级公布关于“两票制”的新要求,按新的政策执行。
加强票据核查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结合购销发票和销售出库单(如有调拨出库单,也应包括在内),核查票据数量、票据信息完整性及关联性。全流程购销票据的药品信息(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等)、生产企业信息和经营企业信息等相互印证,票、账、货关联信息一致,药品方可入库、使用,并按财务规定支付货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相关票据。
原则上,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应要求所有票据随货同行。对不能做到票货同行的,应确保在药品验收入库之日起30天内补齐所有票据。
妥善保管票据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做好相关票据资料的保管工作,具体保管方式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票据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以备追溯和检查。
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制定院内特殊药品采购流程,规范签批程序。对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两票制”规定采购的药品,要严格履行院内签批程序,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存档备查。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两票制”相关政策培训,加强调研督导,查找问题、规范操作、总结经验、固化制度,定期统计上报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加大对违规单位的查处力度,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省卫生计生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