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企业的禁止性价格行为
1、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储存周期,大量囤积原料药、原药材、包材及辅料,导致市场供应紧张并高价出售的行为。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3、串通操纵集中招标价格或市场价格,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存在围标、轮标行为。
4、虚假原价、虚假价格、虚假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交易。
5、与竞争者和达成固定和变动价格等价格垄断协议,或限定销量、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手段控制价格。
6、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方交易人转售药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方销售药品药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注:控销要死了!)
7、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设定过高或过低销售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或通过价格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注:控销以及通过返利政策控制制定交易者的协议要注意了!)
8、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通过独家交易等方式控制价格。(注:独家品种需要注意)
9、其他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的禁止性价格行为
1、未按规定取消药品价格加成。
2、采取各种手段规避取消药品加成、两票制等涉及药品价格的医改政策,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的。(针对医院二次议价。)
3、未按集中采购规定采购药品和未按规定时间回款,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的。
4、要求患者到指定零售药店购药,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的。(对零差率下处方药外流可能不利!)
5、其他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禁止性规定
这里面不做赘述。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条。
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限定医疗机构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或特定品牌药品,限定医疗机构通过制定流通企业购买、配送药品,限定生产企业通过特定流通企业销售、配送药品等。
内容转自公众号:药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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