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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家药商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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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29日,辽宁抚顺市药监局发布两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公布抚顺市顺城区平益大药房、辽宁抚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家药商行政处罚信息。

抚顺市顺城区平益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超范围经营米非司酮片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以1、没收剩余的米非司酮片4盒;

2、没收违法所得13元;

3、处以货值金额65元的四倍罚款260元。罚没款合计273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7年8月4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辽宁抚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抚顺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0413YC20170526)的检验结果,确认辽宁抚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抚顺中心红光店销售的标示为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411B6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检查项目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据此,我们对辽宁抚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抚顺中心红光店及其总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药品。查其药品购进票据发现,该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从华润辽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3000支(每盒10支,合计300盒),购进价:1.5元/盒;在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调拨至抚顺中心红光店等3个门店进行销售,抚顺中心红光店被市食药监局抽样18盒,上述5个门店共计销售282盒,无剩余,销售价:1.8元/盒。该公司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发票及供货企业证照等材料。

鉴于抚顺中心红光店等3个门店均为辽宁抚珠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门店,所以将上述3个门店销售劣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行为并案处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实施)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17年8月25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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