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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第一个地区医疗法实施半年多,究竟有啥亮眼变化?

我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简称《医疗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作者 | 张新月

来源 | 中国县域卫生


2009年新医改启动至今,已是第8个年头。深圳医改,如同这座标杆城市,走在前沿。


日前,本刊记者赴深圳参与医改调研,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带来的5大变化。

 

变化1:医疗机构和医师也要“扣分”了


借鉴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做法,《医疗条例》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并将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医疗机构和医师就像领了“驾照”,违法除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将被记分,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将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将被吊证。

 

变化2:患者复印病历,医院六小时内应提供


《医疗条例》对患者的权利给予了大力保障,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为解决这一矛盾,《医疗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所有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

 

变化3:医师注册不找政府找协会


借鉴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必归会”的制度,《医疗条例》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的“业必归会”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将部分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医疗行业组织承担。

 

在深圳,这个行业组织是深圳市医师协会。全市4500多家医疗机构和4万多名医师在2017年6月30日前加入深圳市医师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市民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行为不符合规定,可以依法向市医师协会投诉或者举报,市医师协会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医疗条例》规定,原本由深圳市卫计委及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等职责,也将转由深圳市医师协会履行。

 

记者从深圳市医师协会了解到,该协会为配合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方便“三名工程”——即面向全球引进名医、名医院、名诊所落地,以及配合医师多点执业和高端医疗技术人才的引进,在目前医患纠纷较多,伤医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将探索推出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分担医师执业风险。

 

深圳市医师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天星介绍,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执业医师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约占5%-10%,高额的赔偿金额可能会影响到医师开展创新诊疗方法以及承担风险较大的医疗。此外,随着多点执业的推进,医师自由执业成为趋势,推进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将更好地对医师和医院的责任进行划分。

 

王天星表示,协会已于6月21日启动了保险经纪公司服务招标工作,现确定“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中标,目前协会正在与保险经纪公司研究制定“深圳医师执业责任保险方案”,起草招标保险公司的相关文件,计划于8月31日召开第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审议,批准后,计划于9月中旬招标保险公司,10月底前将“医师执业保险责任保险条款”挂网实施。

 

变化4:“医闹”、“号贩子”要更小心了


以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并非类似机场、火车站的公共场所,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

 

现在《医疗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6年以来,深圳市公安机关在全市共查处伤医案件10起、其他各类涉医案件22起,刑事拘留15人、行政拘留31人。其中查处打击“医托”、“号贩子”案件4起,抓获“号贩子”6人。

 

变化5:医疗机构在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上将“同名”


过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商事主体的命名规则不一致,导致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不同,如某医疗机构名为“深圳**医院”,其商事主体登记的名称则为“深圳**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许多部门、机构认为这是两个法人主体,导致其在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相关业务无法顺利开展,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

 

《医疗条例》也解决了这个社会办医疗机构反映尤为强烈的问题,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即直接以“深圳**医院”的名称进行主体资格登记,从而彻底解决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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