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境外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定的药品境外检查规定适用于已在境内上市或拟在境内上市药品的境外研制、生产的检查,检查工作由多部门联合开展。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进口厂商的范围,即进口药品持证商及其全权授权的境内代理机构、境外生产厂、研发机构等,都将纳入检查范围。
8月31日,CFDA发布信息,公开征求《药品境外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有关意见需在9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CFDA。
CFDA主导的药品境外检查自2011年开始启动,已开展了6年多时间。在今年年初一次国新办的吹风会中,CFDA副局长吴浈指出,期间共检查了22个国家的药品生产企业,对一些不合规的产品采取了限制进口等措施,并且停止了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爱活胆通等10多个品种的进口,这对境外药企起到一定警示作用。当时他还指出,CFDA将进一步加强境外检查,严格把关进口药品质量,保障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此次药品境外检查规定的意见稿,则是CFDA进一步强化进口药品监管的信号。
意见稿指出,此次拟定的药品境外检查规定适用于已在境内上市或拟在境内上市药品的境外研制、生产的检查,检查工作由多部门联合开展。
CFDA负责管理相关工作,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制定药品境外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境外药品抽样的指导和检验,药审中心负责处于注册审评审批阶段品种的后续处理等工作,评价中心负责境外检查品种的相关评价。检查组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按照方案实施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