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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6

 

为确保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受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接收时间

根据2017年第100号公告第十三条“自公告发布后第十个工作日起,一致性评价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或接收”的工作要求,自2017年9月8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开始受理或接收一致性评价申请。

二、受理/接收方式

 (一)柜台提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现场签收。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

 (二)邮寄方式提交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接收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业务管理处(收)。

邮编:100038。

三、进度查询

 (1) 通过邮寄快递单查询邮寄情况;

 (2) 通过中心网站查询:通过中心网站及时查询受理进度;

 (3) 电子邮件查询:邮箱地址renhy@cde.org.cn;

 (4) 传真查询:发送传真至010-68581141。

特此通知。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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