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法律法规
日新月异,愈发精细
为规范执法行为
卫监蜀黍也需要第一时间
学习掌握新规内容
整理个备忘录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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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本规定公布后
到底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起来做笔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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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的,无论是否有照,均由许可证发放行政机关负责查处(例如无照无证的公共场所,只能由卫生负责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只需取得《营业执照》(不需办理许可证)的,由工商负责查处(例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中医养生机构,不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应由工商负责监管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明知无证经营而提供场所的,由工商负责查处(例如为无证行医提供房屋者,只能由工商负责查处)。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医药法
于2016年12月2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医药法》明确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同时,践行“轻许可、重监管”的原则,加大了对中医违法的处罚力度。
那么,中医药法
又有哪些笔记要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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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的
应该适用:《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不再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应该适用:《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备案举办中医诊所的
应该适用:《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不再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注
本文综合中国政府网、浙江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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