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而且要“健全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管理、社保卡使管理、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等制度”。
(济南是试点,下一步估计是全国)
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3个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半年以上,主营业务为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定点和因违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
➤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的执业地与注册地点一致,营业时间保证有一名以上执业药师在岗;
➤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符合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医保定点药店进行监管,按年度考核。医保定点药店要健全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管理、社保卡使用管理、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等制度。
"新版GSP实施之前许可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业,实施执业药师按5:1配备的过渡性政策。"但这些企业必须逐年增配执业药师,要求到2019年底,执业药师配备率应≥1:1。
对在相应年份内达不到执业药师相关配备比例要求的,不予受理其新开办(含兼并、收购)门店申请。对一年内两次被查证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现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按照相关法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在年度信用评价中不得列为“守信”等级。并将对执业药师在岗情况和规范经营等方面进行不间断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执业药师“脱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