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实施方案》指出,从11月1日起,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个国家联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启动实施“两票制”,进一步降低药价,减少加价环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年底前,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启动实施。
《实施方案》提出要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分别确定“第一票”和“第二票”开票企业清单,以及允许增加“第三票”的医疗机构清单。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及时从清单中撤出,取消其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严格票据检查,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查验发票信息。将执行“两票制”的情况作为公立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对索验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降低考核等级,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实施方案》明确,10月31日前,分别确定“一票制”试点医院和试点企业、药品清单,以及“第一票”、“第二票”开票企业清单和允许“第三票”医疗机构清单。12月31日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启动实施“两票制”。
《实施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的过渡期内,药品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关系。同时还指出可特殊处理的情况,包括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和省医药储备药品,以及国家公布的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疫苗等特殊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名词解释
“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两票制”带来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降低药价,随着加价环节减少,流通成本下压后,药品价格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调空间;二是进一步强化监管,随着流通环节缩减,药品可追溯性增强,更有助于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一票制”: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第三票”:为保障基层药品供应,对部分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