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 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7〕11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加快新版药品目录执行进度,稳步提高参保人群保障水平,现就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分两步执行。2017年9月5日起,先期启用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中药饮片及36种国家谈判药品。我区调增的303个乙类药品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后及时执行。
二、国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按照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医保支付标准(价格)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36种谈判药品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支付比例统一为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支付比例统一为60%。我区新调增的292个乙类药品中类似国家谈判药品的品种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具体的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其他医保药品仍按照现行支付政策执行。
三、为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可及性,国家药品目录中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且限定基层使用不予支付的品种,仍按照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执行。
四、为确保新、旧版本药品目录平稳过渡,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版和2017版在9月至11月期间并行使用,2011版药品目录于2017年11月30日停止执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工作按以上时间节点同步执行。
五、请各地做好新、旧版药品目录平稳过渡的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同时,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通知辖区医疗机构,在本单位信息系统中做好药品信息库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标准库的比对工作,确保新版药品目录顺利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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