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庆幸赶上了中国医药的最好时代!
在十九大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这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次生动实践,为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和科学监管理念推陈出新指明了方向,对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这是一个医药创新发展的崭新时代,我们唯有砥砺前行,方能雄关漫道真如铁!
《意见》的出台,释放了怎样的信号?会对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医药经济报》联合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近日与国内医药创新领域的专家进行了深度对话。
指明创新方向
医药经济报:您对我国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和产业背景下出台这样一份文件,有怎样的理解?企业会否结合意见做后续的相应规划?
宋瑞霖:作为一个里程碑式文件,在行业内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必将在提高中国医药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不仅解决了中国医药几十年来发展的方向性问题,也解决了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制度建设的基础性问题。
产业界对文件也给予了普遍积极的反馈。就发挥的作用来说,这份意见对产业的影响有些是直接的,有些将是潜在深远的。作为一份纲领性文件,有很多亮点值得产业特别关注。比如临床研究机构实行备案制、区域性伦理委员会的设立、有条件认可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对药品医疗器械中部分产品加快审评、对注射剂的管理等问题,意见都给予了清晰表述。同时像专利链接和专利期补偿、数据保护也明确了要开展试点和探索,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总体上可以说这份文件在思想上是一次大解放,是一份革命性里程碑式的文件,必将对未来中国医药产业发展和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丁列明:看到这份纲领性文件的出台最让人感觉振奋的是,这些年行业提出的意见有了非常好的正面回应。贝达在医药创新领域探索了十多年,取得一些成就的同时,也碰到不少困难和制约瓶颈,其中药物审批是一个重要方面。新政的实施将起到很好的政策引领作用,将进一步鼓励产业创新,开发更多更好的药品。不仅行业一片叫好,资本市场也对医药产业整体给予极大认可。
杨大俊:对于两办《意见》,首先感觉这是中国医药产业从2015年作为创新药元年以来新药政策的2.0升级版,对做创新药的企业是极大利好;第二,这是一份纲领性文件,体现了对医药行业各方面大的布局,是CFDA加入ICH后,进一步落实创新药国际接轨的具体政策。随着文件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将让中国老百姓更多更快地用上创新药,也将带动中国创新药走向世界。
王印祥:新政策的出台,对CFDA加入ICH后,新药研发聚焦国际化,企业在临床试验国际化布局,一些研发企业能够从仿制药到创新药的升级进行了全面制度性安排。
张丹:这十几年,重大新药创制项目的实施,中央和地方约300-400亿元资金投入到生物医药领域;同时,2008年“千人计划”设立至今,海外归国专家7000多人,有2400多位专家从事生命科学和生物医药领域;国家在完成生物医药领域资金、人才投入之后,在药政管理方面这次作了重大的改革,等于把生物医药天时、地利、人和在这一刻搭建起来。相信未来5-10年回看,这次创新政策的收官之作可能是奠定了中国走向医药强国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当然还有创新药纳入医疗保险的问题,但比肩欧美产业环境的基本条件已经形成,政策发布后将会迅速产生国际化的影响;此外国际同行对新政策也高度关注,进一步影响他们今后的工作布局和做法。
田源:不管从中国还是世界看,这次新政都具备了划时代的意义。首先,这个文件可以说进一步解放了中国医药生产力,为健康中国打下基础。其行业基础性文件地位,甚至可以与农业领域包产到户“一号文件”的作用相提并论;第二点这个文件很好地推动了中国医药产业与国际接轨,将大力引进国际生产力,汇聚全球先进的生命科学技术,为打造出世界医药强国和健康中国建立条件。
杨荣兵:新政对中国医药产业的影响应该是极其深远。从国家层面,有利于更好解决从制药大国到强国的转型升级问题,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为医药产业人指明了未来的方向。从外部来看,这也将对国际制药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梁恒:《意见》的发布,对于中国医药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突破性的推动作用,它标志着中国创新药的研发,乃至整个中国制药行业的发展,正式开始融入全球化体系。
当然,机遇与挑战永远并存,中国药企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同时,《意见》发布后的一系列政策调整磨合期,和未来更激烈的竞争格局在所难免。我们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把握机遇,迎接挑战,让创新药成为“中国智造”的又一力证。
临床试验管理接轨国际
医药经济报:临床试验机构由过去的审批改为备案,资格认定正式放开后会有怎样影响,如何控制备案制实施带来的风险?此外,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批模式也由过去的明示许可改为默示许可,如何理解这一变化,企业对此有怎样的期盼?
张丹:第一,国家放开GCP的认证,由企业来选择合适的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这其实是ICH国家通行的做法。第二,备案管理不会降低临床试验的质量,国家不仅仅简单放开了GCP的认证,还同时强调了过程的管理,特别强调了事中和事后的管理,取代了事前管理。第三,此前通过认定能够做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只有600多家,放开后有上万家机构能够做临床试验,这将大大缓解临床试验机构资源相对紧缺的状况。此外,放开之后,也会吸引更多机构参与到临床试验中来,解决企业临床试验面临的瓶颈问题。
关于默示许可,如果按照ICH国家来看其实大家都是这么做的,这是主流。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一直以来是审批制,现在我国成为ICH成员后,跟国际接轨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企业来讲,速度上默示许可要比审批快很多,只要一段时间之内没有提出质疑,就可以做临床。
杨大俊:临床机构质量和数量的限制是我国新药开发的瓶颈。目前临床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和新药开发的需求是不匹配的。新药研发无论是时间还是经费主要花在临床实验上,临床资源达不到要求是制约新药研发的关键问题。此外,临床试验机构由过去的审批改为备案后,无疑对病人的获益是有好处的。
默示许可方面,在此前的文件中曾提到60天时限。但此次文件中没有具体说明,只保留了“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后一定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给出否定或质疑意见即视为同意,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这是国际比较常规的做法,但另一方面也给把压力给了伦理委员会,是先批准还是同时进行?这在细节方面的问题还有待明确。
宋瑞霖:临床机构备案制,标志着我国临床机构管理从行政管理模式走向了市场管理模式,申办者需要通过多方论证找到负责任的GCP机构。审批前置是一种管理方式,并不代表一定会有良好的结果,必须要符合自身的发展规律。此前暴露的80%新药临床数据存在问题都是在符合认证的临床机构做的,这也提示了改革的必要性和科学监管的重要性。
梁恒:临床试验方面的改革最重要的是将为中国的病人带来好处,对企业来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将让中国产品更具有全球竞争力。另外,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是融入全球化研发体系的重要标志。这将让中国药企拥有了更多与跨国药企、跨国机构达成深度合作的可能;同时,通过全球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也将进一步缩短创新药物的研发周期。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拥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品走向全球。
注射剂开发关键看临床需要
医药经济报:关于注射剂,比如剂型、规格互改的审评审批进行了限制,已上市的注射剂开展再评价,都是行业关注重点。那么未来制剂开发策略重点应该落在哪里?
宋瑞霖:《意见》体现的主线是“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注就不静注。”这是从安全性角度出发;另一方面,注射剂必须能够临床验证安全和疗效,能够通过循证医学提供临床证据。新政策针对注射剂产品体现出的监管思路,本质上正是围绕科学监管,以人为本,全产业必须以患者为中心,对患者生命负责,对产品质量负责,对于药品质量没有任何打折扣的余地。
杨荣兵:《意见》重点强调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用5-10年时间推进再评价工作,整体安排是非常缜密的,无论是化药注射剂、生物药注射剂还是中药注射剂。目前市场比较关注中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情况比较复杂,肯定需要严格遵循监管导向,验证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化药注射剂同样也要关注安全性和有效性,客观而言化药注射剂有些品种的质量还是和发达国家有差距。
杨大俊: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问题和抗生素注射剂的滥用问题,可能是目前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注射剂产品范围很大,还是要根据药物本身的理化性质,以及临床使用情况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生物药、抗体药都是注射剂,肯定不是这些药都不能批,毕竟很多领域仍存在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企业必须意识到应严格遵循科学性和药物本身的理化性质,尤其是临床需求来做具体研发判断。
专利制度仍待细节落地
医药经济报:《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药品专利的链接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补偿的试点,完善和落实数据保护制度,这三者合在一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组合拳。在你们看来,更关注哪些方面?
宋瑞霖:实际上,专利期补偿制度在欧美、日本已经成为一个基本制度,目的就是基于药品需要行政审批方可上市销售的这一特征而制定的。由于药品专利授权不等于可以上市销售,从临床试验到审批上市的时间往往要10年左右,一个药品的专利期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是20年,这样一来,药企能够享有的专利期平均在10年左右,美国基于这一情况,为了鼓励创新出台了专利期补偿的规定,将由于国家法律的规定行政许可和审批所占用的专利期限,适当地还给专利权人。即在专利期药品获批之后,药企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由美国专利机关给予补偿。其中,最长的补偿期单次不超过5年,专利期总长不超过14年。也就是药企在实际申请的时候,如果专利期还剩10年,那么最多补充4年,如果专利期是8年,最多补5年,所以美国目前药品上市的平均专利期经过我们统计是13.5年。
从《意见》的第35条也看到,在部门分工的时候提出知识产权部门要做好与专利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是要让CFDA和知识产权部门做到无缝对接,双方都必须百分之一百贯彻这一指示。
杨荣兵:作为企业来讲,我们会考虑专利链接的问题。目前政策的设计出发点都没有问题,但是专利链接里面需要一个非常高效的知识产权判别的机构。我们对未来是否能够在专利纠纷的判决、甄别上及时准确作出判断,还是会有些担心,这项工作需要一个高效的系统来支持。
杨大俊:如果专利保护没有一定的链接或者补偿的话,对中国药企创新的保护是不够的,所以这些专利政策的制定,对未来中国创新药的专利保护很重要,但是很关键的是后面的细节,比如和专利局对接该如何落实还是很重要。
鼓励制剂企业原料自产
医药经济报:《意见》提到,要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将对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徐希平:我们也有自己的疑惑。以自己公司生产的一个产品为例,其原料十年前是600元一斤,近十年上涨到了6000元,我们目前刚好建好原料药厂,打算自己提供原料药,不用原来合作的企业,对于国家提出的“关联审批”方面,具体如何关联还不是很清楚。按照国家鼓励的方向看,这是一个对我们企业利好的规定。
丁列明:原料药、辅料要和包材等都是药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也是这样要求的,所以政府提出“关联审批”是可以理解的,这也是对创新总的鼓励,生产人原则上就对选用的原料药、辅料药和包材都要负责,做最终产品质量的负责人。
宋瑞霖:我认为《意见》作出上述规定,是希望药企今后能够做到原料自产,做到产业全链条的管理和监管。制剂企业的原料药应当和自身产品配套,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性。未来,行业更关注的是药企如何把好原料药的质量关,这些变化也确实会对目前的原料药企业带来挑战。
MAH责任指向明朗
医药经济报:新政提出将完善落实上市许可人责任的具体内容,企业对此有何体会?预计会对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杨大俊:《意见》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有望实现从“重资产”到“重研发”的改变,通过供给侧改革的调整,确保企业投入研发资源。目前国外也采取类似做法,一个药品或委托两个原料药企业和制剂企业生产,但产品的质量依然需要由申办方来控制,责任以及相关费用也要由申办方来承担。全球化的企业采取这一操作,实现每个企业做擅长的事,有利于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甚至可以在不同国家生产出符合当地要求的药品,并进行销售,无须强制一定在当地自建生产线,符合当前国际化的趋势。
梁恒:MAH可以促进行业分工细化,让研发企业专注研发,让制药企业注重生产。尤其是涉及某些较复杂的生产环节,如大分子生物药等,需要借助具备成熟经验的制药企业的力量。对新药上市和发展,以及新药企业的成长都是很好的事。
宋瑞霖:上市许可人制度首先解放了研究者,让研究者与生产实现有效分离。但要注意的是,上市许可人不能因为与生产分离,导致脱离责任者的地位。换言之,上市许可人需要有质控、风险管控、不良反应报告等部门来支持,因此上市许可人需要是团队或机构才能履行应有的责任。
■记者 刘正午 刘卉 张蓝飞 郑莹莹 李蕴明
上周阅读TOP 5
回复“TOP”轻松获取上周最热门文章!,
★更多深度报道见《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