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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安徽蚌埠市药监局印发《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暂行)》。
就在今年的6月22日,安徽蚌埠市药监局便就《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么,此次的《办法》跟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呢?
医药地方台对比了《征求意见稿》和《办法》发现,此次《办法》中删除《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的第一条:“执业药师挂证”。
《征求意见稿》:
《办法》:
以下为《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暂行)》原文:
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个人
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是指取得执业(中)药师资格证并注册在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统称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中)药师。
第三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个人信用档案建立。
第四条 执业药师个人信用档案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复印件、执业(中)药师资格证复印件、注册证复印件、失信记录。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执业药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药师定为失信:
(一)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销售假药及销售劣药情节严重;
(三)企业为他人无证经营药品提供条件;
(四)企业从事非法回收药品;
(五)企业在开办验收、GSP认证现场检查、日常检查中提供的资料内容虚假,与现场检查不符;
(六)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种记录、票据等造假;
(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第六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失信: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注册的;
(二)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执业药师一年内出现三次(含)以上不在岗的。
第七条 失信执业药师的惩戒: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注册的,注消注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三)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执业药师证注册到药品零售企业且不能在职在岗的,在取消注册的同时,通报其工作单位;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惩处措施。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区及所辖三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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