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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党发﹝2017﹞54号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生协分党组,委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机关各支部:

  现将《中共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中共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列表:
1:
中共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巡察工作办法(试行).doc



中共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党组

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新时代河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委党组统一领导。委党组定期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党组会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2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向委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委党组副书记或驻委纪检组组长担任。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委党组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党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驻委纪检组。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认真办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抽调人员组成巡察组,完成巡察工作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和其他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委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党组及处级以上干部,省计生协分党组及处级以上干部;

(二)委直属各处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委党组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巡察组重点监督巡察对象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在政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是否存在对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问题。

(二)在组织纪律方面。能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是否存在独断专行、违反程序等问题;能否按照有关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能否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用人、拉票贿选等问题。

(三)在廉洁纪律方面。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权力、执业便利谋取部门或个人私利问题。

(四)在群众纪律方面。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回扣、红包等问题,是否存在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现象。

(五)在工作纪律方面。是否存在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能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否存在“四风”、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和插手基建项目承发包、第三方服务、批办行政许可事项等问题。

(六)在生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现象,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七)巡察组需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类别和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可选择1-2个直属单位,结合委年度财务内审、干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大型医院巡察,开展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

第十六条  常规巡察前,向被巡察对象送达书面巡察通知,并发布巡察公告,告知巡察内容、方式、时间、巡察组成员、反映问题渠道等。通知巡察对象做好自查报告及相关工作准备。

对每个被巡察单位的巡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遇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履行相关延长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导向,着重围绕一件事、一个人、一个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开展灵活机动的专项巡察。专项巡察不发布巡察公告,不提前通知巡察对象。

第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全面了解被巡察对象情况。开展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前,向委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了解巡察对象的信访举报等情况,向委财务处了解巡察对象的财务内部审计情况。

(二)听取汇报。召开被巡察单位中层以上或全体干部会议,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三)开展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四)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个层面一定数量的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五)受理信访举报。设立信访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六)查阅资料。调阅复制相关会议记录纪要、有关规定和制度、民主生活会记录、研究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等资料,必要时查阅相关财务账目。

(七)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八)实地走访。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部门或单位了解情况,走访被巡察单位的监管对象、服务对象,听取对被巡察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召开座谈会。

(十)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十一)调阅干部档案。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情况。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协助。

(十三)委党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巡察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巡察组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形成巡察报告。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委党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委党组同意后,巡察组应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提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在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巡察组定期对巡察对象进行回访,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及相关问题线索交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委党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驻委纪检组;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择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委组织人事处;
    (三)对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机关党委;

(四)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驻委纪检组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要严格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四种处置方式,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由被巡察单位以适应方式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由驻委纪检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提出问责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单位(处室)及班子成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要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插手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成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巡察工作纪律,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对巡察中不守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委机关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财务处及其他有关单位(处室),应积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

第三十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好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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