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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

公立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的通知
                     冀卫办医〔2017〕2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省医改办《关于印发<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冀医改办〔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城市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健全制度
  (一)公立医疗机构和负责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采购药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必须承诺执行“两票制”。
  (二)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制度和规定,并指派专人负责入库监督验货工作。
  二、规范验收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疫苗及计划生育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暂不实行“两票制”;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医疗机构在其网站上对外公示后,可暂不实行“两票制”;其他药品一并执行“两票制”政策。
  (二)医疗机构对采购的药品,在首次入库时必须实施手工索验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配送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配送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作为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两张发票的真实性由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医疗机构验票应对两张发票(包括随货同行)的生产、配送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价格等相关信息互相印证。验证内容凡有变更,需重新索要、验证相关票据。
  三、保障配送
  (一)医疗机构应合理选择确定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并合理控制配送企业数量。要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二)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必须严格执行药品采购流程。货款结算按照《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5〕113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因支付货款不及时导致药品无法供货而出现不执行两票制的,由相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四、加强监督
  (一)对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平台新增品种、企业,应按《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冀医改办〔2017〕2号)另行管理;要求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在资质材料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不予受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取消企业挂网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购销不良记录。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两票制”落实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管理;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按政策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按《河北省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责任约谈制度(试行)》(冀药采办〔2017〕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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