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国家药监总局在其官网挂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7条,修改20条,对医疗器械监管制度进行了重大增补和修改。小编将重要的增补和修改条例进行摘录,下面就一起来学习学习新规。
让监管更加规范完整,确保医疗器械在各个环节安全
“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以自己名义将产品推向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持续研究、责任赔偿等能力”。这些能力都是要备案人干什么?别急,修正案也做了具体说明。
“(一)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制定上市后持续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四)建立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并保持有效运行;
“(五)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另外,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具备相应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责任赔偿能力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
简化免除一些程序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在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的,可用于在我国申报注册申请。”
“经营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无需备案。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医疗器械,经初步观察可能获益,且符合伦理要求的,经知情同意后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用于注册申请。”
惩罚更严了
“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隐匿再评价结果,应当提出注销申请而未提出,或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医疗器械再评价不予配合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注册或者备案部门做出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取消备案的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进口;情节严重的,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进口医疗器械代理相关活动。”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本章前述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度收入3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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