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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招 鼓励医疗险保障新药、新技术

11月15日,保监会公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在2006年颁布健康险管理办法后,时隔11年,相关部门再次启动对健康保险监管办法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半年,并新增了关于“健康管理服务与医保合作”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实现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同时还提出,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医疗保险分两种

《征求意见稿》所提到的健康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同时,医疗意外保险和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结合社保 区别对待

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与社保结合的相关规定。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或者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

《征求意见稿》同时新增的还有与健康管理服务的相关规定。《意见》指出,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若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介入医疗服务 合理分配资源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鼓励医疗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

并鼓励保险公司积极介入医疗服务行为,可以在遵循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下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

同时监督医疗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医疗费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来源:健康界,作者:杨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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