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山东省聊城市一名乡村医生,在前往卫生防疫的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一级伤残。日前,张某将三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出诊途中遇车祸
2017年1月4日,张某接受卫计局、卫生局、办事处的安排部署,前往防疫站进行卫生防疫工作,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遭受严重人身损害,虽经医院救治,但仍未康复,给张某造成巨大的、难以承担的经济困难。
肇事方赔80多万。
张某为此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肇事方给予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某的总损失为160多万元,判令肇事方赔偿原告损失80多万元,但是肇事方至今仍有30多万元没有赔偿到位。
不过即使肇事方按照判决给予了赔偿,相对于张某的病情也是杯水车薪。
张某将三部门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张某与三被告(当地卫计局、办事处和卫生中心)建立了雇佣关系,三被告理应对自己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自己损失30万元。
法院判定:张某与三部门不存在雇佣关系
东昌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人民政府每年十月份前后组织安排流感疫苗防役工作,由防疫站主持卫计局及卫生中心参与活动,由卫生中心从市防疫站进来疫苗,分发到各乡村医生,各乡村医生再按照谁需要谁付费的原则,进行防疫工作。
国家、省、市、区四级每年按照所管辖的乡村人口及工作量拨付一定的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原告系办事处乡村医生,每年约得上级公共卫生补助金一万元,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当天出事时是张某给村民打流感疫苗途中肇事。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张某作为乡村医生,其参加计划免疫活动是其法定义务,卫计局和办事处也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有义务参加的人员进行统一的部署和管理。
原告与三被告之间虽不存在雇佣关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侵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卫计局和办事处作为免疫活动的部署、管理和指导单位,代表国家进行此次公益活动,搞好此次活动是其行政职责。张某根据法律规定服从调遣,义务参加此次免疫活动也是帮助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行政职责。
张某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受伤,卫计局和办事处作为本次免疫活动的受益人,对原告张某的受伤进行相应的补偿,既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又符合一般人的价值评判和道德观念。
由卫计局和办事处各补偿6万元。卫生中心在整个免疫活动中仅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负责技术指导,并不具体组织实施,不应承担补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补偿原告张某6万元;办事处补偿原告张某6万元。
村医为社会公共利益受伤应获赔
村医在出诊途中遭遇事故却得不到赔偿的事情发生过不少,其中复杂不清的所属关系为事故赔偿增添了不少困惑,有的甚至拖了好多年也没个结果。
那么,乡村医生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这样的情况是否能成为工伤呢?
这个疑惑,在本案中有了答案。法院判定村医张某与卫计局和办事处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张某作为乡村医生却是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受的伤,因此根据法律照样能得到赔偿。当然,肇事者是事故第一责任人,理应赔偿大部分。
村医往往是半医半农,尽管村医有时也会从卫生行政部门领取补助等,但这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薪资”,只是对其承担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的一种回报,其与卫生行政部门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村医做的是社会公共服务的工作,维护的也是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因此受到了伤害,那么无论是否为工伤,都应依法受到相应赔偿。
但无论是肇事者赔偿,还是当地卫生部门愿意给予一定的赔偿,都不是保障村医权益的长久之计,只有解决了村医的身份,打消这份尴尬,才能让村医享受到名正言顺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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