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鉴定范围
病残儿母亲户籍属青岛市行政区域内。
受理部门
街道办事处卫计办
审核部门
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鉴定部门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市医学会)。
鉴定条件
1
认为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家庭,可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2
对区(市)初审鉴定和市级鉴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参加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提交材料
1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两份(街道办事处提供);
2
父母及子(女)三人近期三寸免冠正面半身照两张;
3
户口簿复印件;
4
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5
病残儿病历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以及诊断资料等须为公立三级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鉴定程序
1
个人申请;
2
社区级初审;
3
街道级审核;
4
区级初审鉴定结论并公示;
5
市级鉴定、鉴定结论公示;
6
告知鉴定结论。
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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