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终于出台了。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具体办案,当事人如何取证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尤其是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八条,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如何处理
,进行了专门的解释,医疗机构负责人在以下五种情形下,可以根据患者当时的情形来做出决定和判断,分别是“近亲属不明、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司法解释的实用价值是十分重要的,可以指导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紧急情况下,又不能够取得患者家属和患者本人意见时,能够对具有抢救价值的患者进行及时的抢救。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