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行医宣传资料
1、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2、非法行医有何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存在假药、劣药,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3、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行医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行医罪和高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独或同时存在以下现象的就属于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 中医诊所未到中医行政部门备案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3、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科中科”;
4、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谋取暴利的行为。
(市卫生和计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