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进步
市民对医疗质量
和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与医学生命科学的复杂性
和不可预期性之间
必然会产生矛盾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医患纠纷
如今普遍存在
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
医患各执一词,纠纷频繁发生
那么问题来了
医患发生纠纷时,需封存病历
卫监参与吗?
对此,石滨老师
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他认为
专
家
简
介
石滨
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石滨
发生医患争议时,封存病历主体只能是医患双方,由医疗机构保管。卫生监督万不可介入,更不能自行封存和将封存病历保存在监督机构。切记!!
那么,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跟着石滨老师一起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中
关于病历封存与启封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所以,关于
医患发生纠纷时需封存病历
卫监参与吗?你get了吗?
注丨本文综合石大爷语录、卫生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