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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丨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如何适用法律?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卫监君向广大

卫生监督员分享了

特别策划丨超范围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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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如何适用法律?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之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如何适用法律?

非卫生技术人员分为以下情形:无执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及批复,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下列情形适用法律查处:

一、使用无执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即实质非卫生技术人员)(含聘用取得医师资格因本人原因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或在非聘用单位和非工作时间执业人员):

(一)对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二)对非医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

二、视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一)主要情形

1.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

2.安排未取得执业资格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

3.使用未取得处方权(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4.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适用法律

1.对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2.对人员

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责令其立即改正。

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⑶均可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给予提前考核、暂停执业 3-6 月、注销注册等处分与处罚。

三、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合法执业资格护士从事护士活动,依据《护士条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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