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卫监君向广大
卫生监督员分享了
▼
12月1日
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未经备案外出
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
如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问
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如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答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对此,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未经备案外出开展体检活动的执业医师,其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