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超生的;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有关口径解释
1、关于“现存一个子女”。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现存的合法收养(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2.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和合法收养(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的子女数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均可纳入;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合法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三)关于年龄的规定
1.奖励扶助对象出生时间和年龄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2.年龄按个人分别计算,如夫妻一方达到60周岁的,一方先享受。
3.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4.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四)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且尚在服刑期的。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960元。
具体细则由街道卫计办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一)确认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有关口径解释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本人须年满49周岁。出生时间和年龄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含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合法收养子女数应合并计算,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或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扶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康复的。
特扶金从2018年起按月计算,失独每人每年12000元(1000元/月),残独每人每年10200元(850元/月)。
具体细则由街道卫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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