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最大的亮点在于“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登记销售。”
《通知》指出,零售药店销售除(即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以外的其它处方药时,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登记销售。
《通知》同时强调登记销售时,应建立销售专用台账,登记内容包括购买时间、购买者姓名、电话、药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批号、数量、药学技术人员签名等信息。对顾客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购药的,可以将相关信息转为登记信息。同时,鼓励药店建立慢性疾病用药档案,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此外,重庆食药监加强了对处方药经营监管力度。
·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对零售药店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的检查力度。
·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店,要依法处理,并上报市局向社会公开和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系统,纳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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