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赛柏蓝 作者:司徒阳明
发改委放开药价管制暂未落地,卫计委药价谈判管制马上来了!!药企,悲催呀......
据了解,由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国务院各部委层面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由卫计委牵头,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计委,同时建立有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监督委员会”。赛柏蓝昨天在诸多医药圈的微信群中看到该征求意见稿的扫描版本。
据卫计委办公厅的征求意见函显示,该方案征求了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保监会、中医药局、总后卫生部等15个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3月17日。按照正常工作进展,意味着,该方案在部委之间的征求意见已经结束,通常规律,卫计委下一步可能向更大范围的机构征求意见。
此方案是国家发改委即将放开药品价格管制改革之后,对整个药品市场影响重大的行业政策。势必将引起几乎所有医药企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在国家发改委放开药品价格管制之前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专利药、原研药等产品。
下面是卫计委药价谈判委员会7大要点。
业界资深人士表示,“虽然药价谈判机制本身是个市场化的进步思路,但是这份文件中恐怕仍然存在很多有争议性的内容。”
比如规定药厂只能委托配送一次,但是药品配送是不是卫计委管理范围内;
比如说‘税价联动’,意思是如果价格降低就可以降低这个药品的税率,但但是税率都是国家制定的。
再比如,如果不降价,患者自己愿意支付(自己负担),不让医院使用药品是否是剥夺患者用药自由选择权?
此外,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15年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那么这一轮药品价格谈判委会不会变成一种药品准入市场的变相行政审批?
昨天,第一财经日报也对此进行了报道,特转载如下:
国家药价谈判机制“胎动” 专利、独家药品先行
第一财经 王蔚佳
药价改革中最具市场化和国际化管理思路的药价谈判机制,已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第一财经日报》19日获悉,《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已于17日正式结束了在国家相关部门间的意见征集,进入下一轮立法程序。根据本报拿到的《方案》,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中成药和公共卫生用药中的专利药品和独家产品将最先享受“谈判”待遇。
成立“药价谈判委”
药品价格谈判,已经箭在弦上。
“选择价格高、疗效确切、社会关注的若干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先行试点,以香港、澳门、台湾等大中华地区价格为参考,进行价格谈判。”《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3月18日,这份国家层面制定的第一份药价谈判文件刚刚结束了其在发改委、人社部、食药监总局等15个部门间的意见征询,“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等是这份市场化倾向的新政希望达成的目标。
“这次提出要建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药价谈判机制,不同类别的专利药和独家生产药品会有不同的办法谈判,市场份额、临床使用需求等都会成为谈判参考因素。”昨日,有接近卫计委方面权威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
而临床实际使用的需求,则成为进入谈判范围药品的第一原则。
“以需求为导向,重点将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童用药、公共卫生用药、中成药中的专利药品和独家产品纳入谈判范围,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谈判药品类别和品种数量。”《方案》明确。
具体来说,对于临床用专利药品,将参照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药品价格,结核医院用药数量,“以市场换价格”,由专业谈判组谈判议定采购价格。
而公共卫生专利药品,则将借鉴艾滋病、结核病用药纳入公共卫生项目采购供应模式,带预算谈判、带量谈判、集中采购、集中配送、定点机构、定人使用,由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谈判议定采购价格。
对于独家生产的中成药,《方案》要求,委托省级谈判机构依据当地医保筹资水平,通过谈判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促使企业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大量的谈判工作需要展开,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就是要确定谈判的药品品种、谈判实施方案和采购价格。”前述人士表示。
按照《方案》显示的内容,卫计委将牵头成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指导委员会(下称“国家药价谈判委”),成员分别来自国家药价谈判委成员单位、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卫计委药具管理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等。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按照《方案》目前确定的原则,药价谈判将从国家药价谈判专家库中抽取,成立3人以上的单数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允许和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说明药品的价格、疗效、销售等情况,并接受质询,谈判结果将在公开信息平台公示,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在一年一次的采购周期内,药品价格原则上保持不变。
谈判“贵族药”
而以原研专利药为主的跨国药企,将毫无疑问成为这一制度最先的体验者。
“能否进入谈判机制,要看这些专利药是否符合四大基本原则,即第一是专利药,存在供给方垄断的情况;第二价格较高;第三疗效确切,具有临床价值;第四,还不在医保目录内。”人保部社保所医保室副主任董朝晖此前就此话题接受本报采访时曾透露。
事实上,民间对于跨国药企产品降价的呼声也一直存在——一方面,这些药品疗效显著;但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其在研发阶段投入了大量成本,为鼓励创新,这些原研制药品也具备了高定价的权利。
“如果这个方案能确定下来肯定是一件好事,这样我们的公众能更多地使用到更好的药品,对企业来说,也能进入到更大的市场。” 昨日,跨国药企行业代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发言人左玉增回答《第一财经日报》。
而在2010年,人社部将部分跨国制药公司的高质量药品引入医保的尝试中,美国礼来、美国辉瑞、瑞士罗氏和南京先声等在内的多家制药公司,都曾不同程度参与医保谈判的试点工作。
“其实各地现在也都在做药价谈判的工作了,因为每个地区的医保付费能力不同,所以谈判的原则和品种也有所区别。”前述人士谈到。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以来,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的省份开始尝试省级的高价药物价格谈判。
2014年12月,浙江省人社保将31个高值药品纳入该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谈判范围,以切实解决参保人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殊用药问题,超过一半的为外资品牌,诺华、礼来、辉瑞、拜耳等均榜上有名;国内企业入围的则有百泰药业、兰生股份参股的中信国健、江苏奥赛康、正大天晴、江苏豪森药业等。
而北京、青岛、江西等地也开始引入医保谈判机制——此前江西省人社厅官员就介绍,该省纳入医保范围的5种特殊药品,通过启动谈判机制,总价将降到1.59亿元,降价幅度约为14.5%,在这批获邀谈判的厂家中,有21家属于外资公司。
2014年12月,江西省首次通过谈判机制将特药纳入医保,共有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重组人血管内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和注射用雷替曲塞等5种、共10个品规。上述药品主要用于白血病、肺癌、乳腺癌等的治疗。
江苏省的特药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医保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议价,之后陆续将赫赛汀、格列卫、达希纳三种抗肿瘤治疗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据报道,截至2014年10月,全省共有约3900名大病患者得到了特药保障,成为该项政策的受益者。
对此,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胡善联评价认为,“创新药物的定价政策,从药厂的角度来讲,是希望提高新药的市场可及性和企业的收入;支付方则是为了控制价格,根据社会意愿支付和支付的能力,为卫生服务提供合理的药价,最终达到鼓励进一步药品创新的双赢政策。”